我国《》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本人需要赡养。 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为精神病人或者重度智力低下者,则不能要求孙子女尚在并且有负担能力,也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我国《》第28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符合下列各项条件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应当承担赡养义务:
(1)孙子女、外孙子女有负担能力;
(2)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
(3)祖父母、外祖父母本人需要赡养。 如果孙子女、外孙子女尚未成年或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为精神病人或者重度智力低下者,则不能要求孙子女尚在并且有负担能力,也不能要求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赡养义务。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甲的外婆有一套商品房,外婆有四个子女,但是外婆想把房子给自己的外孙甲。可以吗? 1、甲的外婆作为房屋的产权人,是有权利决定房子的归属、处置自己在房屋上的权利的。 2、甲的外婆可以选择生前过户或者立遗嘱的方式将房屋给甲。生前过户属于赠与,立遗嘱属于遗赠。 3、生前过户比较容易操作,可以防止以后出现争夺遗产的事情。但是,一旦过户就不能反悔了。 4、立遗嘱的方式可以选择公证遗嘱,效力比较高,而且可以为了防止老人百年后产生遗产继承纠纷做好准备。当然,自书遗嘱和代书遗嘱都是可以的。但是,无论采取哪种遗嘱方式,必须符合法定的形式。 5、无论是外婆将房屋赠与给甲,还是立遗嘱死后房屋由甲继承,老人的神志应当是清醒的,应当有完全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