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仲裁庭还是均不能撤销自己出的判决书,出了就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了。程序本身就错误,如果不服,没有向上一级仲裁机构申诉的规定,直接向当地上诉即可,何必搞的这么复杂,现在日期又改为一年前的日期,想上诉可能都不会被接受了。超过15天上诉期即生效了。更何况这个判决书本身没有任何改动,除了日期!人家本身也没有撤销自己的判决书啊!还是区级仲裁委落款盖章,这怎么能是市仲裁委出的判决书呢!市仲裁委无权撤销自己或者下级仲裁委的判决书!也无权裁决两次!法律没有这样的规定!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期满不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应当依法执行。-
裁决方式有当庭裁决也有择期裁决,一般择期裁决。择期裁决期限不会太长,因为整个劳动仲裁从受理到审结法律规定45天。
法律依据: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提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这两种仲裁性质不一样!一裁终局的仲裁是经济纠纷,要有仲裁协议,约定纠纷走仲裁程序,如果没有约定就只能诉讼(解决)。另外,仲裁裁决虽然有一裁终局性,但可以向人民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撤销仲裁裁决很难,只能审查仲裁程序,程序没有问题就不能撤销,不管实体;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要好些,民诉法规定可以审查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等,但很奇怪的是法律只赋予被执行人申请不予执行的权利,而对权利人没有规定救济渠道。说明白点,就是裁决你给钱,你可以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决你得钱,你要求得10万,实际只裁决1万,甚至驳回你的请求,而你不能申请不予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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