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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国家商事仲裁的裁决是不是终局的啊?

刘** 河南-商丘 仲裁咨询 2020.06.07 12:05:09 380人阅读

我自己和我的朋友一起开了一家公司但是我们的那个公司出了一点问题在打官司我们对这一方面也不懂所以想问一下在我们国家商事仲裁的裁决是不是终局的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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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事仲裁而言,一裁终局!除非仲裁过程违反法定程序,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者申请不予执行,否则只能接受裁决结果,不能“不服”而再申请仲裁和提起诉讼。
对于 商事仲裁,而不是劳动仲裁。就商事仲裁而言,因为仲裁法和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仲裁和诉讼是二选一的。
对于劳动仲裁而言,一般情况下,不是一裁终局。对于劳动仲裁裁决不服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可以提起诉讼。但是,如果劳动争议的内容是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47条的,则是一裁终局,但这个一裁终局只针对用人单位,劳动者还是可以起诉。以上就是关于在我们国家商事仲裁的裁决是不是终局的啊?的解答

2020-06-07 12:19:0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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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仲裁与民商事仲裁的区别
一、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地域管辖原则。劳动争议仲裁按照行政区域的划分,由县、市、区劳动仲裁委员会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而民商事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任何一个仲裁机构,而无行政管辖区域的限制。
二、劳动争议的仲裁程序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必须程序。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这一规定可以看出,劳动争议发生后必须先经过仲裁程序。将仲裁作为诉讼的前置程序,这体现了劳动争议的特殊性。负责解决的劳动争议劳动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对争议的标的了解得更直接,更具体。同时,劳动争议仲裁的期限也较短,便于及时解决争议。而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一般的民商事纠纷,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达成仲裁协议,仲裁委员会才对纠纷进行受理,同时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仲裁机构对民商事纠纷所作出的仲裁裁决是终局性的,若一方当事人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诉讼的,法院将不予受理。只有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的情况下,法院才予以受理。
三、劳动纠纷当事人一方即可提请仲裁。劳动纠纷经调解无效的,当事人一方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这同一般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截然不同。依据《仲裁法》中规定的当事人自愿原则,双方协议仲裁,当事人一方提请仲裁的仲裁机构将不予受理,因为民商事纠纷仲裁实行的是或裁或审的制度,若当事人选择了仲裁即意味着放弃了诉讼权,如果不采取双方协议仲裁的原则,就意味着剥夺了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而劳动争议的仲裁当事人一方选择了仲裁方式解决,另一方当事人如不服仲裁裁决还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劳动争议的仲裁机构由法定部门的代表组成,仲裁员由仲裁委员会指定。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组成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同级工会的代表、用人单位方面的代表组成。而《仲裁法》对民商事纠纷的仲裁机构规定,由有关法律、经济贸易专家、有关知名人士及有关部门人员组成,当事人可依据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选择仲裁员组成仲裁庭。
五、劳动争议仲裁实行一裁二审制度。一裁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了仲裁案件后经过审理作出裁决,当事人若服从就应自动履行,当事人不服从的,也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申请复议或重新仲裁。只能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规定的是一裁终局的制度,即使对裁决不服,既不能向上一级仲裁委员会提请复议或重新仲裁,也不能再向法院起诉。
所以说,民商事劳动仲裁是一裁终局,这对于大家来说是很重要的一点,毕竟关系到自己的合法权益问题。对于劳动仲裁与民商事仲裁大家也要清楚其中的一些区别,这样才能更好的理解,大家可以通过上述的内容来看。

2020-06-07 12:07:09 回复

解答如下,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情形有劳动争议金额低于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的案件和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争议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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