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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今年怀孕了,那么孕妇怀孕期间有工资吗

朱** 山东-济南 工资福利咨询 2020.06.09 14:44:16 497人阅读

妻子今年三月感觉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发现自己怀孕了,担心因为自己怀孕期间什么工作都不能干,公司因此为由不会给妻子发工资,那么孕妇怀孕期间有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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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产假期间公司发放的工资和社保局发放的生育津贴不能同时享受;
2、如果单位有交社保,产假期间企业无需向职工支付工资,而是由公司凭女职工的生育凭证,到生育保险基金处为其申请生育津贴,以生育津贴作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但是,若企业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基数低于女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收入,那么将导致女职工领取的生育津贴低于其正常出勤期间的工资,企业需要予以差额补足;
3、如果单位没有交社保,产假期间公司应当发放的工资。

2020-06-09 14:53: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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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工资,
1.保胎假  当医生认为孕妇需要保胎时,会开具相应证明,孕妇请保胎价需要按照病假待遇发放工资。  
2.产前假  在孕妇怀孕7个月以上时,在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在本人提出产前假申请后,并且得到单位批准后,可请产前假。如果地方法规有必须给假的规定,孕妇所在单位需要遵守地方法批准孕妇休假,产前假的工资待遇为实际工资的80%。  如果生育津贴低于孕妇的工资(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应该按产假工资发给孕妇,生育津贴归工作单位所有。  如果生育津贴高于孕妇的工资(每月的实发工资标准),需要按产假工资发放给孕妇,生育津贴发放之后,将差额补给孕妇,剩下的归企业所有。  
3.哺乳假  孕妇生育后,若有困难,在工作许可的前提下,由产妇提出请假申请,在得到单位批准后,可请6个半月的哺乳假,在哺乳假期间按每月工资为实发工资的80%。

2020-06-09 14:45:16 回复


一、孕妇犯罪的责罚范围
刑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也规定,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时,发现罪犯正在怀孕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根据《刑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人民法院审判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答复》(以下简称《答复》)和《关于对怀孕妇女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审判时是否可以适用死刑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中,明确了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时间应包括在审判时和审判前被羁押的二种情况。
二、但司法实践中对以下二种情形,由于刑法和司法解释未涉及,给司法机关认定带来困难,即:
(1)、在审判前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因妇女正在怀孕而没有被羁押,被采取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对这种情况是否适用死刑?如果适用死刑,那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况且这种没有被羁押是依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对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的办法”,但没被羁押与被羁押实际上没什么本质的区别,只是因为考虑到妇女怀孕的因素而没有羁押。如果不适用死刑,又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依;
(2)、在侦查机关立案后已怀孕,并在进入审判阶段前分娩完的妇女犯应当判处死刑的罪,是否可以适用死刑?如果适用,那显然也与立法的本意不符,如果不适用,同样没有法律规定可依。因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和《批复》中只答复了流产的情况,且我国已取消了类推制度,已经分娩也就无法参照已经流产的情形适用《答复》的规定。
三、临产孕妇拘留问题。
临产孕妇可以被拘留吗?答案是可以的。孕妇不能适用死刑,但可以适用其他刑罚,如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 孕妇不适用死刑是指不能判处死刑,而不是不能执行死刑,所以即使罪该至死,但由于不能判处死刑,故生产以后或过哺乳期后,也不能再去判处死刑了。 一般情况下对孕妇也不采用拘留、逮捕的强制措施,而是采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
触犯法律的孕妇能拘役不符合我国的国家要求,因为这类人即将进入生产状态,我国的法律对这类人予以考虑其特殊情况,故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保证这类人的正常生产,同样孕妇不适用于死刑,也是出于人道主义的考虑。

产假,“工资”应全拿。女职工产假期间一般不从单位领工资,而是享受生育生活津贴,有多长产假,就领多久的生育生活津贴。
1、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从业生育女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不满一年的,其生育生活津贴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本市企业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另外,根据《lt;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gt;实施细则》第十二条规定,从业妇女,其生产或者流产当月领取的生育生活津贴,因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收 入高于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超过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而不足其缴费年度工资性收入的,不足部分应当由单位发放。

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津贴即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所以女职工在休产假期间不用担心用人单位工资发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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