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泉州专利律师张浠娟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销售他人专利产品,构成侵权。卖家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出售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需立即停止销售专利侵权产品。专利权人享有××壁炉的实用新型专利。专利权人以徐某代理销售某(福建)有限公司生产销售的××壁炉为由提起实用新型专利侵权之诉。本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包含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构成侵权。关于被告徐某的责任承担问题,认为,被告徐某从某(福建)有限公司进货销售时,并不明知该产品为侵权产品,被告徐某提供了被控侵权产品的合法来源,故根据法律规定,徐某不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但应承担停止销售的侵权责任。判决:被告徐某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涉案专利权的产品。附:《专利法》第七十条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许诺销售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侵权产品,能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购买设备,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当然可以用来抵扣。但专用于简易计税办法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项目的设备,不得抵扣。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自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下同)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下同)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以下简称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令第538号,以下简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以下简称细则)的有关规定,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以下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应当记入“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21〕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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