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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被警察拘留15天,法院判了一年缓

150****0822 辽宁-沈阳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6.17 10:05:37 484人阅读

你好,我被警察拘留15天,法院判了一年缓刑一年,这算不算有无犯罪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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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22690条

您好,根据您的描述,已经留有案底。

2020-06-17 10:33: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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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行政拘留不算犯罪记录,但是被行政拘留的记录在公安机关的治安部门应当是可以查到的。犯罪记录一般指某人过去犯法或犯罪行为的记录。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行政拘留是一种重要的也是常见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拘留是指法定的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人,在短期内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种行政处罚。

2020-12-03 20:49: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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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98130269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辽宁-沈阳 咨询解答:52547条

有案底的。

2020-06-17 13:14:57 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拘留期间,警察是不允许打人的,当然也不允许被拘留人互相打斗。被处罚人只要能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就不会受到惩戒。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量刑方式。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拘役由公安机关在就近的或者其他监管场所执行,在执行期间,受刑人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被判处拘役的罪犯,一般是指所犯罪行较轻,但具有一定的人身危险性。如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犯罪人只是对他人采取非法剥夺自由的手段,将其锁、捆在某一地点,其犯罪行为较轻,但这种行为就犯罪人本身而言,有可能随时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生命安全,对于这类犯罪,可给予拘役的刑事处罚。 醉驾拘役可以适用缓刑 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八) 十 一、将刑法 第七十二条修改为:“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十 二、将刑法第七十四条修改为:“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十 三、在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刑法修正案 (八) 第二十二条,醉驾处刑并未排除在适用缓刑之外。所以,符合上述条件,包括醉驾在内,可以或应当宣告缓刑。 由于醉驾符合我国适用缓刑条件的规定,因此醉驾拘役是可以适用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期间要遵守相关的规定,否则的话可以撤销缓刑,执行刑罚。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在拘留期间,警察是不允许打人的,当然也不允许被拘留人互相打斗。被处罚人只要能遵守拘留所的管理规定,就不会受到惩戒。  《拘留所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被拘留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拘留所应当根据不同情节依法分别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  
(一)起哄闹事,打架斗殴的;  
(二)殴打、体罚、虐待、欺侮他人的;  
(三)故意损毁拘留所财物或者侵犯他人财产权利的;  
(四)预谋或者实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自残、吞食异物以及隐藏违禁品的;  
(五)传授违法犯罪方法或者教唆他人违法犯罪的;  
(六)袭击民警及其他工作人员的;  
(七)违反拘留所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被拘留人的训诫和责令具结悔过,由管教民警决定并执行,并记录在被拘留人管理档案。  第三十六条被拘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拘留所可以依法对其使用警械:  
(一)因病出所治疗,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残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二)有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对被拘留人使用警械,由管教民警提出,填写使用警械审批表,由拘留所所长批准。使用警械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安全危险消除或者被拘留人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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