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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聘用制管理与企业劳动合同管理有越来越多的共同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对聘用合同的规定与劳动合同规定出现越来越多的反差,该条例对聘用合同解除规定存在不严密之处,没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补偿金和赔偿金;其对聘用合同试用期和初次合同期限规定与劳动合同存在差距。这两种合同纠纷解决的法律程序和法律适用上有重合但又有逻辑上悖论。将两种合同制度合并,统一适用劳动合同制度,并在劳动合同中制定除外的条款,可以解决上述弊端与矛盾,为养老保险“双轨制”向“单轨制”顺利的转变提供制度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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