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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问一下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的权利义务有啥呢?

杨* 青海-西宁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6.28 14:51:01 455人阅读

最近想买一套房屋,但是对买房流程都不知道,购房合同什么的都不是很清楚,最近也在看这方面的内容,有一个概念房屋买卖合同权利人,请问一下,这个权利人的权利和义务有啥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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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一般就是在合法的情况下,遵守合同上的要求,按时交房,按时付款等,权利则是对自己的个人权利的说明,例如买房人有权利要求买房人按照合同来履行。

2020-06-28 14:59: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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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卖人的义务主要有:
(1)按约定的数量(间数、面积等)交付房屋。这是出卖人一项基本的义务。即出卖人应该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交付符合合同规定的面积或间数的房屋,否则就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2)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保证将所出卖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亦是房屋出卖人的一项基本义务。以下几种情况的房屋买卖一般不能保证房屋所有权的转移:
① 出卖人不是房屋所有人;
②出卖人将产权人去向不明或房屋所有权正处在争议中的房屋出卖的;
③设有抵押权、典当权等他项权利的房屋,未征得他项权利人的同意情况下出卖的房屋;
④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所进行的房屋买卖⑤出卖人在没有征得共有人同寻情况下把共有房屋出卖的;
⑥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房屋共有人主张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将房屋售与他人的;
⑦国家批准证用或拆除的房屋出售的,不能转移房屋所有权;
⑧违反有关法规规定出售房屋的。
出卖人的权利主要有: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收取房屋价金。出卖人可以自己请求买受人交付,也可以诉诸法院请求追交,甚至可以因买受人未按规定交付货主而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同时,出卖人有权要求买受人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
(2)出卖人有按规定的时间和方法向买受人交付房屋的权利。如果超过规定的时间买受人不接受房屋,在此期间房屋发生意外而毁损、灭失,出卖人不必承担责任。
买房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占有、使用担保财产的权利。除非当事人另有特别明确的约定,借款人(购房人)是担保财产的占有、使用以及收益的权利人。同时,按揭借款人(购房人)负有妥善保管及维护保养的义务。需要注意的是,有些银行在按揭贷款合同中会特别约定未经按揭贷款人(银行)同意,按揭借款人(购房人)不得将担保财产或者财产权利转让、出租、赠与、抛弃、重复设定担保物权或者用以清偿其他债务,并约定了相应了违约责任。
2、享有债务履行完毕后,赎回担保财产或者财产的权利。一旦按揭借款人如约清偿了其所负的债务,其即刻享有此项赎回权。
3、在按揭贷款合同存续期间,按揭借款人(购房人)享有查阅、复制按揭贷款人持有的相关权利凭证及文件的权利,但是此项权利的行使必须限于合理的范围之内。如购房人为了办理房产证及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向按揭贷款人借出购房合同的原件及借款合同原件。

2020-06-28 14:52:01 回复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死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且《继承法》
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在出卖人去世时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买受人不能强制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享有继承出卖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尾款的责任。
目前实践中,通常会比较倾向于按第二种观点处理。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死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且《继承法》
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在出卖人去世时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买受人不能强制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享有继承出卖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尾款的责任。
目前实践中,通常会比较倾向于按第二种观点处理。

对于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死亡,合同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学界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依据《物权法》
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虽然买受人支付了购房款,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该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买受人只享有合同债权。且《继承法》
第二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出卖人的房屋所有权在出卖人去世时已经转为出卖人的法定继承人所有,法定继承人与买受人之间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是否转移房屋所有权是法定继承人的权利,买受人不能强制要求继承人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
第二种观点认为,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的买卖合同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出卖人在买卖合同签订后死亡的,根据我国《继承法》
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其继承人应当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清偿的责任。因此,出卖人死亡,其继承人应当对合同义务予以承继,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协助买受人办理过户手续,并依法享有继承出卖房款的权利,买受人应当承担支付尾款的责任。
目前实践中,通常会比较倾向于按第二种观点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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