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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想了解在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房屋买卖提存费用由谁承担呢?

王* 辽宁-本溪 债务纠纷咨询 2020.07.01 11:14:04 419人阅读

前段时间,本人准备卖出一套在广州的老房子给某知名房屋开发商。但现在遇到了一个比较棘手的纠纷问题:房屋买卖提存费用由谁承担。债权人(房屋开发商)觉得我该出该笔费用,因为他们认为他们只是中介,帮我卖掉房子,但我必须承担所有的提存费用。但我自己却不这么认为。请问我要怎么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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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应予支持,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解除后:“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未提出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的,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您好,关于提存的费用由谁承担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来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关于提存费用的承担问题,《合同法》规定,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不能向债权人履行合同,而且提存是为了保障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的行为,因此提存的费用应该由债权人承担。提存费主要包括:提存公证费、提存公告费、邮电费、保管费、评估鉴定费、代管费、拍卖变卖费、保险费以及为保管、处理、运输提存标的物所支出的必要的费用。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第二十五条规定:“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应予支持,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解除后:“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未提出诉讼请求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解除合同的、解除。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的,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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