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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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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抚养协议细则问题,关于抚养费确认

133****3875 辽宁-大连 子女抚养咨询 2020.07.05 21:19:50 384人阅读

子女抚养协议细则问题,关于抚养费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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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辽宁-大连 咨询解答:366条

双方可以商定抚养费,法院支持工资20%-30%

2020-07-06 14:55:4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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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律师解析
  • 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什么

    专业解答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原则是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子女随父或母生活问题,法律首先是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允许当事人自行协商。只有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时,人民法院才能依法决定。

    2024.08.22 3372阅读
  • 离婚协议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内容和原则

    专业解答1、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2、探视权的规定3、其他约定事项4、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5、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2024.06.17 7900阅读
  • 离婚协议子女抚养问题有哪些内容和原则呢

    律师解析 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内容: 1、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2、探视权的规定; 3、其他约定事项; 4、子女的抚养费包括: 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5、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6、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7、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 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原则: 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考虑。

    2025.01.13 1127阅读
  • 处理孩子抚养问题的原则是什么

    律师解析 处理孩子抚养问题,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 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对于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父母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直接抚养子女,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者外孙子女的,可以作为父或者母直接抚养子女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2024.10.18 835阅读
  • 没有结婚证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有孩子,离婚后抚养权怎么分割

    律师解析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需根据以下情形处理: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行准许。

    2024.10.16 1446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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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6.08 1409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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