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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在企业实施中,除了社保记录,职工的累计工作时间还可以根据档案记载、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确定。因此只要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就可以累计计算。在《复函》中,也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也就是说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必须是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龄。扩展资料:
一、“带薪年休假”享受条件包含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限。
根据我国《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这也就意味着,职工带薪年休假是以职工的“累计工龄”作为计算依据的。此外,《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还做出了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在《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复函》(人社厅函〔2009〕149号,以下简称“《复函》”)中,《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从事灵活就业期间,一般不作为带薪年休假的计算依据。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
在《复函》中,也做出了明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包括职工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从事全日制工作期间,以及依法服兵役和其他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可以计算为工龄的期间(视同工作期间)。”也就是说计算带薪年休假的依据,必须是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工作的工龄。
但是,在上述文件中同时还指出了:《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如果遇到在用人单位全日制就业,用人单位却要求劳动者自行按灵活就业参加社会保险的情况,劳动者亦可以举证档案记载、劳动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材料来证明自己在用人单位的工作经历。
三、新进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应按比例计算带薪年休假。
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五条之规定:“职工新进用人单位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
2020-07-10 18:33:3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