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 原审人民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
第二审人民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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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请求权的第三人,在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
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一审一并解决原告、第三人的请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抗诉范围的限制。
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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