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2020上海经济适用房长宁初审结束了吗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的租赁管理
第三十五条(权利限制)
承租人不得将经济适用住房擅自转租、出借,或者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第三十六条(违反租赁合同行为的处理)
承租经济适用住房期间,承租人违反《经济适用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使用承租房屋,区(县)住房保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取消其租赁资格;原承租人5年内不得申请经济适用住房。
第三十七条(续租)
租赁合同期限届满前3个月内,承租人可以向原批准其租赁经济适用住房的区(县)住房保障机构申请续租;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可以续签租赁合同;不符合条件或者承租人已在租赁合同期限内购买其他住房的,租赁合同到期终止。
第三十八条(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经济适用住房用于出租的,由出租人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规定支付维修资金和物业服务费。
你好,2016济宁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参照以下条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济宁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2016年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有当地城镇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申请买下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所有人员需要同时符合下列四方面要求。
第
一:寓居及户口年限
(1)必须在上海市事实上寓居;
(2)具有上海市城镇常住户口持续满7年;
(3)现户口在提议申请的所在区持续满5年。 有下列情况的,可不受以上要求限制: 一是7岁以下的儿童,原户口在申请家庭户籍内的未婚现役军人、海员、野外筑路、勘探等人员,不受户口年限限制。 二是7至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受上述第(3)项要求的限制。 三是夫妻两方婚前均符合户口年限的要求,结婚后一方将户口迁到另一方的,迁移的一方不受上述第(3)项要求的限制。
第
二:住房面积 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15平方米。
第
三:收入和财产
(1)申请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不超出27600元; (2)申请家庭人均财产不超出7万元。 “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是指申请家庭在限定的申请期内年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交纳的税金和社会保险费后的薪水性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除以申请家庭人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年可支配收入申请家庭人员人数。 “家庭人均财产”是指申请家庭拥有的全部存款、有价证券、车辆和非寓居房屋等资产,除以申请家庭人员人数得出的金额。即申请家庭财产申请家庭人员人数。
第
四:住房交易做法的限制 申请家庭所有人员在提议申请前5年内无出售过住房,也无将住房赠与申请家庭人员以外的人。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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