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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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监护人有没有权继承护人的遗产(人死了,才能说继承),首先要看当事人生前有没有遗嘱,如果有遗嘱,那要以遗嘱为准,如果没有遗嘱,那要看被护人是不是监护人的子女了,(养子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以及当事人的非婚生子都是子女的范畴。)如果是的话,那就是遗产的第一序位继承人。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
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在分配遗产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同一顺序继承人一般应当均等分配遗产。
(2)在一定情形下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
另外,有关司法解释还指出,有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即使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抚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抚养义务的,可以少分或不分配遗产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赔偿损失,对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1、法定继承人和继承顺序
⑴下列亲属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一,配偶;第二,子女;第三,父母;第四,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
⑵下列亲属为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第一,兄弟姐妹;第二,祖父母、外祖父母。
2、法定继承人取得遗产的顺序
⑴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不得继承。没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或者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由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
⑵对公、婆或者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者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不论其是否再婚。
⑶对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前款规定的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得直接向遗产占有人请求分给其相应的遗产份额。无论法定继承人按何种顺序继承遗产,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均可按该顺序行使取得遗产请求权。
⑷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了可以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以作为法定继承人以外的遗产取得人请求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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