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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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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居在继承房产呢,新民法总则房产继承法是怎么规定的啊?

吴* 浙江-宁波 遗产继承咨询 2020.08.01 10:33:48 439人阅读

我邻居的家里最近发生了一些变故,是因为他的父亲在出门逛街的时候发生车祸了,结果没有抢救过来就给去世了,现在留下的房子他准备继承呢,只是新民法总则房产继承法怎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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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末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民法总则》第16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2020-08-01 10:4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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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与《继承法》都是基本法要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继承法》对身份行为效力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特别规定,其依据为分则规定优先于总则规定之原则。《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的保护,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也就是说,通过赠与合同把财产无偿送给胎儿、订立遗嘱把遗产留给胎儿,在法律上统统予以保护。当然,如果胎儿没能正常出生,那也就没有保护的必要了,这样的规定比《继承法》又进了一步。

2020-08-01 10:35:48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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