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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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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下是否涉嫌传销

177****6446 四川-遂宁 刑事犯罪辩护咨询 2020.08.03 10:48:04 308人阅读

你好,我想咨询下这种情况下是否涉嫌传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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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272条

现在传销、非法集资高发,建议咨询专业律师,看这个组织的行为,还有就是个人在其中的地位作用收益等因素

2020-08-03 17:37:49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481条

具体情况电话联系。。。。。

2020-08-04 01:28:40 回复
咨询我
13858116084 (咨询请说明来自律图)
地区:浙江-杭州 咨询解答:70085条

什么情况?

2020-08-03 17:35:22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44055条

你好,什么情况

2020-08-03 16:48:41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51129条

你好具体情况

2020-08-03 11:35:29 回复
地区:四川-德阳 咨询解答:341条

请具体说明情况

2020-08-03 11:28:2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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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案纠纷处理的关键,在于对原、被告行为性质的认定。针对这个争议焦点,主要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基于合同关系,被告刘某应当返还货款。故应当判决支持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被告之间不属于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应当判决驳回原告谭某的诉讼请求。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被告的纠纷系因传销活动而引起。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处理。故应依法裁定驳回原告起诉。
  【评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民他字第2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咸阳爱心总公司与咸阳爱心总公司1930名传销员传销纠纷如何适用(1998)38号通知的复函: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认定和处罚,当事人之间因传销行为发生纠纷诉至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宜将此类纠纷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对于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传销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下发前已经受理、但尚未审结的一审和二审案件,也应当依照上述规定办理,但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各方当事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本案原告谭某,在了解江西某公司会员销售优惠及返利模式后向该公司购买螺旋藻产品,通过将款19800元汇给被告刘某账户,并由被告刘某转汇江西某公司,完成了其在江西某公司网络会员注册、信息登记过程,并且江西某公司发给原告11700元货物。江西某公司负责人林某、王某等人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汉寿县公安局立案查处,致使谭某余下货款未发货引发原、被告之间纠纷,本案属于因传销行为发生的纠纷,法院不宜作民事案件受理。

主要体大多数消费者或投资者的最终权益得不到保障。下面我们把传销与正常营销逐一对照,供大家辨别。
消费行为与经营行为模糊,传销者用一些“伎俩套路”,前期给你宣传的是投资经营行为,后来你不知不觉成为了消费者;或者宣传的是消费行为,后来让你变成了投资者;甚至引用“消费资本化”之类令人模糊的概念,令你迷失在投资与消费之间,这样给你在法律上的维权带来很多困难(注:消费行为与投资经营行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适用法律分别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合同法》)。
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项目投资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投资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
在《禁止传销条例》中,反复提到层级关系这个概念,一定规律组成层级关系只是众多传销中的一个现象,必须与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行为才有可能涉嫌传销,比如:村级社区商店商品,就有五六个级别并且层层加利,这是正常销售。所以说,传销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传销常伴随偷税漏税、哄抬物价等现象,侵犯多个社会关系和法律客体;主要客体要件必须有二项:
1.欺诈性(侵犯公民财产所有权);
2.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与经济秩序。
本质
传销销售对象则以自己为主,自己购买公司的产品,并把这种销售方式推广给下线,下线其实就主要以自己亲朋好友为发展对象,这种销售模式是损害销售员利益的,它不会给下线销售员带来任何报酬,相反还造成了损失,并且在销售给自己的过程中是学不到任何销售技术经验的,只有把产品推销给他人才需要技巧。所以这种方式根本不是一种正常的工作,而是一种害人害己、为少数顶级上线牟取暴利的骗术。
传销的内部管理是准军事化的管理,已经实现高度组织化、暴力化,传销人员暴力抗法或聚众冲击国家机关,山西、北京等地相继发生了传销人员冲击公安机关。
传销与直销的实质区别是:直销是属于商业活动,属于营业范畴;而传销是金融活动,是诈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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