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讯逼供的客观原因主要是重口供轻实物证据。口供长期以来被称为证据之王,在各个朝代中,如果没有被告的供认,即使有其他证据,也不能定案,现行刑诉法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虽已失去王者之尊的地位,但它仍然属于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之一,依然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往往在潜意识里先入为主地将犯罪嫌疑人视为确定意义上的犯罪分子,往往把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作为一切工作的核心任务,通过严刑拷打来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再通过口供来获得其他证据,通过其他证据来印证口供,形成一个典型的“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具有极大的风险性,证据基础很不扎实,一旦翻供,就形成了刑事错案冤案,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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