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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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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办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限制受害

ask****084 四川-宜宾 刑事诉讼咨询 2020.08.08 17:40:58 393人阅读

民警办案滥用职权,徇私枉法、非法限制受害人人身自由、用变造生份证帮打人凶手做假伤情鉴定、枉法裁决。受害人该如何行使维权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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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北京-海淀区 咨询解答:74156条

可以委托我们帮您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2020-08-09 00:33:10 回复
地区:四川-成都 咨询解答:32929条

有没有证据呢

2020-08-08 18:27:46 回复

对于徇私枉法罪与滥用职权罪的区别在哪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罪与徇私枉法罪的主观方面都表现为故意,两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主体上的区别。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的主体主要是司法工作人员中从事侦查、检察、审判工作的人员。
2.客体上的区别。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徇私枉法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3.客观方面的不同。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徇私枉法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徇情枉法的行为。

玩忽职守罪是过失犯罪,主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由于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的行为。是故意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不可为而为知。因此主观方面不同。徇私枉法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侵犯的直接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表现为利用司法职权,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刑事枉法追诉或者枉法裁判的行为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意逾越职权,违反法律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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