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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笔录的内容包括什么?

吴** 海南-省直辖 其他咨询 2020.08.10 08:23:56 437人阅读

法庭笔录的内容包括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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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法庭笔录的内容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法庭笔录主要应当记明下列内容:  
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  
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  
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  
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  
5、当事人陈述。  
6、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即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  
7、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  
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  
9、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  
10、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

2020-08-10 08:25:5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法庭笔录的内容包括什么问题解答如下,1、笔录名称。如开庭笔录、宣判笔录等。2、案由,开庭时间、地点,审判人员、书记员的姓名。3、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住所等。如有未到庭的,应当记明未到庭的情况。4、审判长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以及是否要求审判人员或者其他出庭人员回避的情况。5、当事人陈述。6、法庭对所有证据进行的调查,当事人对各种证据的辨认和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在审理过程中提出的新证据,即法庭调查的全部情况。7、原、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在法庭辩论时的发言。8、原告提出增加、变更、撤回的诉讼请求,被告提出的反诉,第三人提出的诉讼请求等;以及审判人员对这些情况的处理。9、评议和制作裁判的有关情况。10、审判人员、书记员、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或者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情况。三、制作庭审笔录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本样式供各级人民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使用。(二)、开庭时,审判长(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次核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是否申请回避等,均应记入笔录。(三)、法庭审判的全部活动,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都应如实记载。如果当庭宣布判决结果的,也应当一并记明。(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法庭笔录应当在庭审后交给当事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者改正。当事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法庭笔录中的出庭证人的证言部分,应当在庭审后交给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证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五)、本笔录经审判长(员)审阅后,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和书记员签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应该包含。其理由如下文所述。一、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搜查笔录是侦查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身体进行强制性搜寻、检查后制作的笔录,其附件包括扣押物品清单。笔录除写明搜查人、见证人等内容外,主要写明搜查的时间、地点、过程,发现的证据的名称、数量、特征、存在状况及其他有关犯罪线索等。从搜查笔录的内容看,所记录的事项有的就是案件事实的一部分。尤其是“非法持有”、“窝藏”类犯罪案件,行为人对毒品、枪支、假币等物品或犯罪分子在其住所、身体等处非法藏匿或故意窝藏的状态,就是构成此类犯罪的客观要件。非法持有、藏匿的行为状态,随着案件的侦破将不复存在。而搜查笔录却是这些客观行为的载体,它真实、全面地记录了行为人当时对毒品、枪支、假币非法持有或对赃物、犯罪分子窝藏的状况。因此,搜查笔录能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符合刑事证据的内容要求。二、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无法涵盖的搜查笔录证明的是搜查过程中发现的客观事实,包括犯罪人藏匿处所,物证存放的时间、地点等状况。搜查中所取得的物证等证据,如果不与搜查笔录相结合,其本身只能证明其自身的存在及特性,不能证明其与案件的联系等情况。因此,搜查笔录的证明作用是其他证据不能代替的。例如,被告人王某携带装有200张百元面额假币的提包在车站被公安人员发觉,依法对其人身、物品搜查后,将假币查获。在庭审中,王某拒不供认。依照刑诉法规定的证据种类,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只有物证——假币,而假币本身并不能证明其原来被王某非法持有的状态,仅出示此证据,难以使人信服。如果将搜查笔录规定为证据,用搜查笔录证明王某非法持有假币的客观事实,再用搜取的假币予以印证。那么,于理于法,此案就不再只有孤证,认定王某的犯罪行为就有了确实、充分的依据。三、搜查笔录能证明搜查所得证据的合法性作为定案使用的证据必须是法定人员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且要与待证事实有关联。庭审中,控辩双方一般都会对证据的取得是否合法、与案件是否有关进行质证。例如,在开庭审判一盗窃案时,公诉人将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被盗彩电向法庭出示后,被告人当庭否认这是其所盗之物。辩护人随即提出质疑,认为此种彩电随处可见,没有证据能证明向法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告人盗窃的,不能将该彩电作为定案的物证。此时,公诉人最有效的反驳就是宣读搜查笔录,以此证明该彩电是办案人员在被告人的家人及村干部在场见证的情况下依法从被告人住处搜取的,并将笔录所记物品特征与实物相对照,从而说明当庭出示的彩电就是被盗赃物。这样,公诉人就可以有力地驳倒辩方。由此可见,将搜查笔录作为证据使用是很有必要的。基于上述理由,笔者认为,搜查笔录具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明力,是刑事证据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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