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陪产假,又名陪护假,即依法登记结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产假期间,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时间看护、照料对方的权利。
陪产假的时限,劳动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个省市根据自己的省情作出了相对应的规定。比如山东省,《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2.陪产假的起算时间:一般是妻子分娩的那天起算。
准许撤回裁定作出之日
您好,针对您的流产假一定是从流产那天开始算的吗?问题解答如下, 我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8条第2款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因为不知道你是哪个省市的,没有办法具体到你的省市规定,我以天津市为例说明。 天津市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含人工流产),其所在单位应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按下列规定给予产假:
(一)三个月以下的,产假十五天;
(二)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至四个月的,产假三十天;
(三)四个月以上(含四个月)至七个月的,产假四十二天;
(四)七个月以上(含七个月)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想获取更多劳动纠纷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