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咨询 > 湖南法律咨询 > 常德法律咨询 > 常德其他法律咨询 > 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

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

唐* 湖南-常德 其他咨询 2020.08.15 07:30:56 413人阅读

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

提示: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律师回复仅供参考,如需更多帮助,请咨询律师。 我也要问
其他人都在看:
常德律师 其他律师 常德其他律师 更多律师>
咨询我
地区:四川-成都

您好,针对您的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审理期限是指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由于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会出现公告、鉴定、拍卖、管辖权异议等情况,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所以,必须从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予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2020-08-15 07:31:56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审理期限是指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由于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会出现公告、鉴定、拍卖、管辖权异议等情况,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所以,必须从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予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您好,针对您的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审理期限是指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由于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会出现公告、鉴定、拍卖、管辖权异议等情况,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所以,必须从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予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您好,针对您的民诉、刑诉中不计入审理期限的有哪些情况问题解答如下, 案件审理期限是指一个案件从受理到做出裁判的法定期间。由于每个案件的案情不一,会出现公告、鉴定、拍卖、管辖权异议等情况,影响案件的正常审理,所以,必须从规定的审理期限内予以扣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期间不计入审理、执行期限:
(一)刑事案件对被告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期间;
(二)刑事案件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决定延期审理的,自案件宣布延期审理之日起至第十日止准备辩护的时间;
(三)公诉人发现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后,合议庭同意延期审理的期间;
(四)刑事案件二审期间,检察院查阅案卷超过七日后的时间;
(五)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决定延期审理一个月之内的期间;
(六)民事、行政案件公告、鉴定的期间;
(七)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和处理之间的管辖争议的期间;
(八)民事、行政、执行案件由有关专业机构进行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的期间;
(九)中止诉讼(审理)或执行至恢复诉讼(审理)或执行的期间;
(十)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或者提供执行担保后,执行决定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一)上级人民通知暂缓执行的期间;(十二)执行中拍卖、变卖被查封、扣押财产的期间。

没有解决问题?一分钟提问,更多律师提供解答! 立即咨询
优质咨询 热门知识 热门专题 热点推荐
律师认证

律师三重认证,为您找到更真实、更可靠的律师!

点击查看
律师诊断

免费享受最专业的问题诊断分析方案!

免费体验
  • 用户 ****评价孟凡永律师:

    谢谢孟律师解答,感谢

    综合评分:5 江苏-徐州
  • 用户 ****评价徐正杨律师:

    专业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 用户 ****评价王兆阳律师:

    真实可靠

    综合评分:5 江苏-南京
展开更多

1分钟提问,海量律师解答

1

说清楚

完整描述纠纷焦点和具体问题

2

耐心等

律师在休息时间解答,请耐心等待

3

巧咨询

还有疑问?及时追问律师回复

立即咨询

想获取更多其他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