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以重新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2、附带民事诉讼就其解决的问题而言,是物质损失赔偿问题,与民事诉讼中的损害赔偿一样,属于民事纠纷,但它和一般的民事诉讼又有区别,有着自己的特殊之处。这表现为两个方面:从实体上说,这种赔偿是由犯罪行为所引起的;从程序上说,它是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的,通常由审判刑事案件的审判组织一并审判。其成立和解决都与刑事诉讼密不可分,因而是一种特殊的诉讼程序。正因为如此,解决附带民事诉讼问题时所依据的法律具有复合性特点:就实体法而言,对损害事实的认定,不仅要遵循刑法关于具体案件犯罪构成的规定,而且要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就程序法而言,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证据、先行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所以最高人民法院《解释》第10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附带民事诉讼案件,除适用刑法、刑事诉讼法外,还应当适用民法典、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
3、在我国相关的刑事案件在办理时,相关的受害者可以适时的提出相应的民事诉讼,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我国的法律规定相关的当事人可以在刑事案件中,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相关的受害情况,提出相应的民事诉讼来进行相应的赔偿。
如果在一审结束后,发现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法庭也未告知自己有申请鉴定的权利,那么在二审中可以提出鉴定申请,可在二审中提出重新鉴定申请;如在一审开庭前或开庭中、抗辩对方的证据之一鉴定只是自己支持自己的诉求或反驳。若在一审中,不存在时效问题,发现有足以推翻原鉴定结论的新证据,但未向法庭提供,则同样是认为放弃该项权利,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一审中,未提出鉴定申请,法庭也告知自己有申请鉴定的权利,而没有申请鉴定,则属于放弃该项权利,那在二审中自己的鉴定申请不会得到支持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