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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期不能还款,质押的设备归债权人所有吗?

张* 陕西-延安 个人债务咨询 2020.08.16 23:17:49 476人阅读

到期不能还款,质押的设备归债权人所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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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设备归其所有,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谓流质条款也称绝押条款:你朋友的说法不能成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你的朋友在与你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而质权人(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借款到期后。因为该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担保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属无效条款,因此,质物(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是无效约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你朋友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质押设备不能当然地归你朋友所有,是指在订立质押(抵押)合同时,你不能还款,于债务人不公,各国法律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但应当协商或依法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理质押设备。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2020-08-16 23:18:4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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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设备归其所有,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谓流质条款也称绝押条款:你朋友的说法不能成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你的朋友在与你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而质权人(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借款到期后。因为该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担保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属无效条款,因此,质物(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是无效约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你朋友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质押设备不能当然地归你朋友所有,是指在订立质押(抵押)合同时,你不能还款,于债务人不公,各国法律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但应当协商或依法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理质押设备。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流质条款取消了在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的市场定价机会,在多数场合下,约定到期不能还款则设备归其所有,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该条款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谓流质条款也称绝押条款:你朋友的说法不能成立:“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你的朋友在与你在订立质押合同时,债权人和债务人在合同中约定当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而质权人(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借款到期后。因为该约定属于流质条款。”《担保法》第六十六条也规定,属无效条款,因此,质物(抵押物)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是无效约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你朋友的债权应当得到保护,质押设备不能当然地归你朋友所有,是指在订立质押(抵押)合同时,你不能还款,于债务人不公,各国法律均规定流质条款无效,但应当协商或依法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等方式处理质押设备。我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明确规定,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对于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有哪些
一、根据质权设立的一般原理,普通债权质押设定应具备的条件
1、依《担保法》原理,权利质权的设定应当公示,即以一定的方式将权利质权存在的事实表现于外部而使他人可能知晓,以防止第三人受不知的不利后果。《担保法》规定“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
2、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由此可见,证券债权质押以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作为公示方式。对于性质上不能以交付权利凭证而设定质权的财产权利,《担保法》规定了以登记作为合同的生效要件,如股票、商标权、专利权出质以登记之日起生效。普通债权一般不具备特定的权利凭证,无法以权利凭证的交付作为公示方式,但《担保法》亦未规定普通债权质押以登记作为生效要件,不能以双方未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作为普通债权质押不生效的理由,但质权人为保证自已质权的安全,应当在质押合同中约定设质人交付债权证明文件的义务,质权人可通过对债权证明文件的审查来控制风险。普通债权质押由于缺乏对其质权的公示方式,质权不应当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笔者建议,能否通过公证方式以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3、质押人应当其质押的债权的债务人(又称第三债务人)发出通知书,通知第三债务人该债权已质押的事实,并且明确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
以非证券化凭证的普通债权质押的,债权质权人并不占有出质债权的凭证,且该质权缺乏公示效力,出质人有可能免除第三债务人的债务,损害质权人的在先权利,此时只能通过订立质押合同和通知第三债务人的方式明确质押人无权损害出质的债权,以确立质权人有保全质押债权的权利,如损害出质债权的,质押债权人有权申请撤销债权出质人放弃出质债权或免除债务人的债务的行为。但是在出质债权未设定公示,于债权出质人向第三人有偿转让出质债权时,债权质押人无权申请撤销其转让行为,而只能要求债权质押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以应收账款设定质权,应遵循以下要件
1、当事人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关于债权设质的形式要件,各国法的规定并不一致。我国《物权法》也要求采取书面形式,其第228条第1款前半部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2、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此乃《物权法》第228条的要求。但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此时应有通知原债务人的义务。因为以债权设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负有向原债定质权涉及原债务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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