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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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在遗产分割时,应为未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如果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已经继承的遗产中扣回。这是针对未出生的胎儿,确实需要相关法律也保障他们的权益。
在胎儿出生后,保留份额分为三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
一,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活体,这时保留的份额由该婴儿所有,一般由其母亲代为保管。这是因为胎儿虽然还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不具备民事行为主体资格,然而却是生命孕育阶段,为其预留份额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价值;
第
二,如果胎儿出生后不久便死亡的,这时为胎儿保留的份额仍为该婴儿所有,由婴儿的法定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进行处理;
第
三,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体,即出生时就已经死亡的,这时的胎儿不享有继承权,原先保留的遗产份额由王某的继承人进行分割。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存活仅两个小时的婴儿有没有继承权今年6月29日,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奇特的遗产继承纠纷案,判决存活了两小时的婴儿包某某拥有其父遗产的继承权。 2006年12月27日,家住江油市某小区的服装商人包某驾车到成都进货时,不幸遭遇车祸身亡。包某的妻子葛某闻讯昏厥过去,家人连忙把葛某送往医院。此时葛某已怀孕7个月。由于悲伤过度,葛某早产,在医院生下一个瘦弱的男婴。在怀孕之初,葛某就跟包某商量好了,儿子取名包某某。可包某某因重度窒息,存活两小时后就死亡。 包某共留下遗产12万元。包某的父亲对葛某说:“你、我和我老伴3人平分包某的遗产,一人4万元。”葛某提出包某某也应该有继承权利,公公认为“死孩子不能算人”,坚决不同意。葛某见公公不给,便将公公告上法庭。 审理认为,包某某出生时是活体,这表明他曾作为一个自然人在世上存在过。包某某存活时,其父包某已去世,因此包某某具有继承人的主体资格并享有继承权。因此,包某留下来的12万元遗产应由包某某、葛某、包某父母4人继承,各得3万元。包某某死亡后,由其母亲葛某继承他的遗产,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法律分析:《民法通则》规定,公民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包某某出生后,即具有继承父亲遗产的权利,可依法与爷爷、奶奶、妈妈共同继承父亲的遗产。包某某死后,其母葛某作为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法继承儿子刚从其父那里分得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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