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敬立律师,男,江苏徐州恒邦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具有律师资格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1998年以徐州市名列前茅的成绩通过全国律师资格考试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从事律师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单位法律顾问,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数亿元;成功为当事人申请国家赔偿近100万元.代理的民事案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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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不认亲生儿子正确吗,但儿子已经成年,没成家
根据我国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分为两大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和拟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是基于子女的出生事实而产生的,其中包括生父母和的关系、生父母和的关系。
我国《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抚养是指父母抚育子女的成长,并为他们的生活、学习提供一定的物质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抚养子女既是父母应尽的义务,也是子女应享有的权利。
因此,子女和父母之间的关系不是父母可以任意解除的,父母必须承担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行为不良、品行不端,父母应该好好教育,帮助他们改正。把子女赶出家门、将他们推向社会,没有人对他们进行管教,这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父母放弃其监护职责,不履行法定义务,也是一种违法行为。
可见自然血亲的父母子女关系,不可轻易解除,只能因依法子女或父母子女一方死亡的原因而终止。如果父母拒绝履行其对子女的抚养义务的话,依据《婚姻法》第21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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