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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式联运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周** 新疆-阿克苏 国际贸易咨询 2020.08.18 06:20:46 492人阅读

多式联运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应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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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毁损,是指在多式联运中,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货物的灭失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包括货物实物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丧失以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责任限额”主要指赔偿范围以及最高限额。依我国《合同法》第321条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用区段责任制,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某一运段的举证责任由实际承运人证明。由于多式联运承运人未参与运输或未参与全部运输,故无法举证证明,举证人要证明损失不是发生在本区段或证明发生于其他区段。但无论谁举证证明,都先由多式联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然后再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如果实际承运人无法证明损失是发生于某一区段的,应依《合同法》第311条、第312条规定处理,损失按各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比例分担。因为承运人无法通过举证使自己免责且若强要某一承运人承担则可能显失公平,再者也无法证明损害可能发生于某承运人实际承运期间,故依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比例分担损失较为公平。

2020-08-18 06:21: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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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的毁损,是指在多式联运中,货物因损坏而价值减少;货物的灭失指承运人无法将货物交付给收货人,即包括货物实物的灭失,也包括占有的丧失以及法律上不能回复占有的各种情形。“赔偿责任”主要包括承运人的归责原则、免责事由等;“责任限额”主要指赔偿范围以及最高限额。依我国《合同法》第321条规定,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采用区段责任制,即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区段时,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发生于某一运段的举证责任由实际承运人证明。由于多式联运承运人未参与运输或未参与全部运输,故无法举证证明,举证人要证明损失不是发生在本区段或证明发生于其他区段。但无论谁举证证明,都先由多式联运承运人对托运人或收货人赔偿,然后再向有责任的承运人追偿。如果实际承运人无法证明损失是发生于某一区段的,应依《合同法》第311条、第312条规定处理,损失按各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比例分担。因为承运人无法通过举证使自己免责且若强要某一承运人承担则可能显失公平,再者也无法证明损害可能发生于某承运人实际承运期间,故依承运人收取运费的比例分担损失较为公平。

  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情况下,承运人的损失赔偿额应当依据以下四个原则计算:  
一、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额有约定的,就应当按约定数额进行赔偿。当事人在合同中可能规定了一个总的赔偿数额,也可能规定了一个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但有的情况下,当事人办理了保价运输。所谓保价运输就是承运人处理托运人。收货人提出赔偿要求的一种方式,即托运人在办理托运货物的手续时或者与承运人签订合同时,向承运人要求进行保价运输,声明货物的价格,并支付保价费。这实际上是当事人之间对货物损害赔偿额的一种约定。一般情况下,保价额相当于货物的价值。托运人办理保价运输的,承运人应当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但最高不得超过保价额。实际损失低于保价额的,按照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当事人对赔偿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三、如果依照前一原则仍不能确定的,则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这里的“交付时”是指货物按时到达了目的地,货物有毁损的情况下,计算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应当交付时”是指货物没有按时到达,而货物毁损、灭失的情况下,市场价格的起算时间。  
四、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应当依照其规定进行赔偿。例如民用航空法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批准后公布执行。对托运行李或者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17计算单位。对于法律、行政法规的这些规定,应当在计算承运人的赔偿额时予以遵守。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托运人在托运货物时自愿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的,在发生货物的毁损、灭失等保险事故时,应根据保险合同向保险人索赔。但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后取得对承运人的赔偿金的代位求偿权。

货物运输中,如果运输的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承运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以下三种情况,承运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 一、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洪水等自然灾害,也包括战争等社会现象。 二、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主要是指货物的物理属性和化学属性,例如运输的货物是气体,而气体的自然属性就是易挥发。如果由于挥发造成的损失,承运人就不承担损失。货物的合理损耗,主要是指一些货物在长时间的运输过程中,必然会有一部分损失,对于这一部分损失,承运人也不负赔偿责任。 三、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这是指由于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货物损失。主要是以下几种情况:1.由于托运人对货物包装的缺陷,而承运人在验收货物时又无从发现;2.托运人自己装上运输工具的货物,加固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条件或者违反装载规定,交付货物时,承运人无法从外部发现的;3.押运人应当采取而未采取保证货物安全措施的;4.收货人负责卸货造成损失的;5.托运人应当如实申报,而没有如实申报造成损失,导致承运人没有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造成的等等。应当注意的是,承运人要免除赔偿责任的,应当负举证责任。如果承运人自己不能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就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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