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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张** 甘肃-庆阳 毒品辩护咨询 2020.08.18 21:07:51 483人阅读

走私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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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制毒物品罪立案标准怎么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4条规定,制毒物品罪并非行为犯,而是需要达到一定数量标准才能定罪处罚:
1、麻黄碱、伪麻黄碱及其盐类和单方制剂5千克以上不满50千克;
2、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100千克以上不满1000千克;
3、醋酸酐、三氯甲烷200千克以上不满2020千克;
4、乙醚400千克以上不满3000千克;
5、上述原料或者配剂以外其他相当数量的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剂。
少于上述数量标准的,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二、构成制毒物品罪的客观要件有哪些?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非法运输、携带数量较大的制毒物品进出国(边)境的行为。具体分析起来,包括三层含义: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行为违反了国家制毒物品管理法规和海关法规。如果没有违反上述法规,而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在国家严格限制的范围内,运输、携带制造品;精神物品的原料或者配剂进出境的,属于合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所谓运输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利用飞机、火车、汽车、船只等交通工具,将制毒物品从境外运入境或由境内运往境外,所谓携带制毒物品进出境,是指过境人员将制毒物品随身带入境或者带出境。这两种行为并不要求全部具备,只要实施其中之一者,即可构成犯罪。
非法运输、携带进出境的制毒物品,需数量较大,如果数量较小,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

2020-08-18 21:09:51 回复

走私毒品罪通过以下要件认定: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和人民的生命健康。本罪的对象是毒品。
所称的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务院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2、本罪在客观方面上表现为行为人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行为。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是直接故意,即明知是毒品而走私,过失不构成本罪。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即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对于走私制毒物品罪量刑标准该怎样确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明知他人制造毒品而为其生产、买卖、运输前款规定的物品的,以制造毒品罪的共犯论处。即情节较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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