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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针对您的离婚夫妻一方剥夺他方探视权要如何处理问题解答如下, 离婚夫妻一方剥夺他方探视权应该如何处理
依我国婚姻法有关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案情
去年6月,我市某地农村妇女张某与丈夫马某经调解离婚,双方婚后所生的女儿——3岁的小佳跟随父亲马某一起生活,抚养费由马某一人负担。离婚时,马某曾与前妻张某签下一份书面协议,其承诺女儿小佳可以每两个月跟随母亲回去生活一周。不料协议生效之后,马某却未肯执行该协议,多次设置障碍阻挠张某探望女儿小佳。同年9月,思女心切的张某不得已向提讼,要求判令被告履行协议上的承诺,同时还要求增加平常的探视时间。
法律分析
本案中,被告马某无故违反承诺,长时间阻挠原告张某探望其女儿,这无疑侵犯了母亲张某的探望权。从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以判决的形式明确了争议双方对子女探望的时间及方式,维护了双方的权益。
判决
当地经审理认为,马某曾就孩子的探望权问题给张某作出过书面承诺,所以张某要求马某履行承诺并无不当;同时,张某对小佳负有抚养的权利和义务,故其要求增加探视时间的理由正当,应给予支持。但另一方面,考虑到小佳尚年幼,张某所要求的每两个月接走小佳生活一周,对小佳的成长不利,故对这一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最后,判决张某每隔两个星期的星期日上午到马某的居住地,由马某陪同一起探望小佳。
2020-08-19 03:01:14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