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如何 债权转让应满足以下转让的前提条件: 1、必须有有效存在的债权,且债权转让不改变债权的内容。债权的有效存在,是债权转让的基本前提。 2、被让与的债权须具有可让与性。 二、债权转让对内有什么效力 债权转让,也称为“债权让与”,是指在不改变债的性质的前提下,债权人通过转让协议将其债权转让给第三人享有的行为。 债权转让的效力分对内效力和对外效力,以下我们论述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对内效力发生在转让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作为转让人的债权人与受让人之间。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由转让人(原债权人)转移给受让人享有,转让人脱离原合同关系,受让人取代其成为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即新的债权人。 2、转让人向受让人转移债权时,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也一并转移,但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关系除外。 依附于主债权的从属权利是指包括债的担保或其他从属权利,如抵押权、定金、留置、保证等担保债权;从属债权未付利息请求权;债不履行时的违约金及赔偿损失请求权等。需要注意的是,专属于债权人的权利如合同的解除权是不能随主债权转移而转移的。因为解除权关系到合同的存废,与原债权人不可分离,不能当然地转移给受让人。 3、转让人向受让人转让债权时,应将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和证据提供给对方,并应告之有关主张债权所必要的一切情况。 转让人占有的抵押担保财产,还应在债权转移生效时交付给对方。行使债权所必要的法律文件,比如合同、协议、欠条等证明债权成立的证书,应交付对方,其债权附有质权或抵押证书的,应将该证书一同交付。 4、转让人对受让人有担保义务。 转让人应保证其转让的权利是有效存在且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这种保证称为权利瑕疵担保。如果在权利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而给权利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当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在转让前债权人明确告知受让人权利有瑕疵,受让人仍接受债权转让的,则受让人无权要求赔偿。
对于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怎么认定预设债务转让的效力
1.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一致。
2.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
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方在书面确立债务形成后转让为第三方履行时,首要的条件是合同的本身无瑕疵,履行后所形成的法律后果与合同约定相一致。因为预设债务转让约定并非是的合同,而是依附在其他的合同中,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的债务由第三方承担,此债务是预设性的,只有在借款合同履行完毕后,对第三方才有约束力。其次是合同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或存在会导致合同无效的原因,如出现这种情况,风险责任最终会归责于债权人,使债权人利益受损。
故合同的三方在确立债务转让时,应当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严格的审查,确认合同内容并无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实施后的法律后果与合同内容的约定相一致,这样才能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以维护。
所确立的合同中,在实施的各个环节有多处约束和监督,其中一个环节出现了错误,则易导致合同瑕疵,使债权人的利益受损。如在建设工程合同中所应严格确立的施工主体资质,施工工程质量、进度、验收、交付使用、工程款的支付等各个环节均应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第三方才应承担还款义务。而在实施过程中,其中一个环节出错,则易使债权人利益受损,而对所损失部分则三方未作约定,导致第三方对合同的损失部分不承担责任,三方所确立的预设债务转让也不再对第三方有约束力。
因此,在预设债务的合同中,应当是法律关系相对简单,容易理清的借贷合同或事实比较清楚的货款合同,对法律关系比较复杂的建筑工程合同或其他较易引起争议的合同,则不易适用。
权利义务对等原则是双务合同的一项重要原则,但当事人在债务转让合同所确立第三方承担责任,则是为了便于债权实现的最大化。在合同签订时,三方当事人往往错误地理解了债务转让,认为债务人只有在无法履行债务的情况下,才由第三方承担还款义务。从法律关系上讲,这种约定应是第三方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担保,而对于债务人并无免责权,第三方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如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人在无法偿还的情况下,由第三方进行偿还。
该种约定显然不是预设债务转让,是事实担保关系,尽管约定的并不明确,但法律上仍视这种情形不是加入行为,而是担保行为。故在审判实践中,应严格区分这两种法律关系,以免混淆而错判。
想获取更多债权债务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