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应该怎样享有分红权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 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公司当年有利润; 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 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公司股东应该怎样享有分红权 一般地说来,股东可以以三种形式实现分红权: 1、以上市公司当年利润派发现金; 2、以公司当年利润派发新股; 3、以公司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 从法律层次上说,股东的分红权是一种自益权,是基于投资者作为股东个体身份所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一旦受到公司、公司董事或第三人的侵害,股东就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寻求自力救助 如要求召开股东会或修改分配预案 或司法救济以维护自身的利益。理论上股东的分红权是股东的一种固有权利,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机关予以剥夺或限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东权是体现为一种请求权,它的实现是有条件的: 1、以当年利润派发现金须满足: 公司当年有利润; 已弥补和结转递延亏损; 已提取10%的法定公积金和5%-10%的法定公益金; 2、以当年利润派发新股除满足第1项条件外,还要: 公司前次发行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 公司在最近3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录 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润; 3、以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满足第2项1-3条件外,还要: 公司在最近三年连结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分配后的法定公积金留存额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50%;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股东是否享有优先分红权
1、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三十四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公司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由以上规定可知有限公司的分红法律限制如下:
(1)分红前提是弥补亏损与公积金;
(2)有限公司原则上按投资比例分红;
(3)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投资比例分红。
所以PE投资者利用《股东协议》约定自己优先分红权是没有任何法律障碍的。
2、股份公司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
第四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之规定,我们可以得出:股份公司中的优先分红权与有限公司基本无
二,作为PE投资者,只要根据《公司法》规定在公司章程中约定自己的优先分红权即可得到法律保护。
3、中外合作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第二十一条:“中外合作者依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分配收益或者产品,承担风险和亏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中外合作者可以采用分配利润、分配产品或者合作各方共同商定的其他方式分配收益。”
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在中外合作企业中,如何分红取决于《合作合同》的约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细则》并未作强制性规定,这就为PE投资者设定优先分红权提供了操作空间。如果是外资PE则在设定优先分红权同时还要不要触犯“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收回投资”的强制性法律规定。
4、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合营各方按注册资本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第八条规定:“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第七十六条规定:“合营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分配原则如下:
(1)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提取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2)储备基金除用于垫补合营企业亏损外,经审批机构批准也可以用于本企业增加资本,扩大生产;
(3)按照本条第
(1)项规定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应当按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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