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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赖* 江苏-苏州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0 02:28:30 350人阅读

行政诉讼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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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关于行政诉讼中不能申请重新鉴定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也是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根据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行政诉讼中,当事人只能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且有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才能申请重新鉴定:
(一)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四)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因此,当事人也只能像民事诉讼那样,运用证据证明公安机关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事故责任的认定确属不妥,让人民不予采信
3、刑事诉讼中可申请重新鉴定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司法机关追究肇事者刑事责任,往往都是肇事者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这样一来,在伤亡人数和无能力赔偿数额已确定的情况下,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的认定就显得非常重要当事人如果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据《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第15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05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审查阶段和审判阶段,均可申请重新鉴定

2020-08-20 02:29:30 回复

行政诉讼中可以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接受质证。当事人要求鉴定人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应当出庭;鉴定人因为正当事由不能出庭的,经法庭准许,可以不出庭,由当事人对其书面鉴定意见进行质证;对于出庭接受询问的鉴定人,法庭应当核实其身份、与当事人及案件的关系,并告知鉴定人如实说明鉴定情况的法律义务和故意作虚假说明的法律责任。当事人可以在以下情况下申请重新鉴定:
(1)原告或者
第三人有证据或者有正当理由表明被告据以认定案件事实的鉴定意见可能有错误,在举证期限内书面申请重新鉴定的,应予准许。
(2)鉴定部门或者鉴定人不具有相应的鉴定资格的或者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或者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或者经过质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法条提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第三十条、
第四十七条
第一款、第三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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