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案例】王某自幼在农村主任大,后到城市上学、工作,户籍也转为城镇居民,但其父辈在农村一直拥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因王某已在城市生活,只能在逢年过节回老家祭祀祖辈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祖上房屋被他人拆毁并在宅基地上重新建起住宅那么,已身为城镇居民的王某是否还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现在为城镇居民不能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对于农村老家的房屋享有继承权,但该房屋已经被拆毁,属于事实行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再以宅基地使用权为由申请再建房屋
您好,针对您的城镇居民如何拥有农村土地做宅基地问题解答如下, 农村宅基地,只有本村居民享有使得权。非本村居民的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如有买卖,亦属于无效,买卖关系法律不予保护。《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案例】王某自幼在农村主任大,后到城市上学、工作,户籍也转为城镇居民,但其父辈在农村一直拥有宅基地及地上建筑因王某已在城市生活,只能在逢年过节回老家祭祀祖辈在王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其祖上房屋被他人拆毁并在宅基地上重新建起住宅那么,已身为城镇居民的王某是否还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分析】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物权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第三十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本案中,王某现在为城镇居民不能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其对于农村老家的房屋享有继承权,但该房屋已经被拆毁,属于事实行为,只能要求赔偿损失,不能再以宅基地使用权为由申请再建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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