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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吗

肖* 四川-绵阳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1 01:37:07 444人阅读

个人能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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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不告不理”是人民处理案件的一条基本原则。根据新的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对自诉案件,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直接向;在宣判前,对于前两类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也可以自行和解,第三类不能调解,但是可以和解,三类案件都可以撤回,由审查;被告人还可以向自诉人提起反诉。公民可以直接向人民的刑事案件分三种情况: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等提讼,人民才予以受理的案件。具体包括:
(1)公然侮辱、诽谤的案件,但是如果侮辱、诽谤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就不再属于告诉才处理的范畴
(2)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案件
(3)虐待家庭成员的案件
(4)侵占他人委托保管财物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指犯罪事实、情节较为轻微,可能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拘役、管制等较轻处罚的案件。主要包括:
(1)故意伤害轻伤案
(2)非法侵入住宅案
(3)侵犯通信自由案
(4)重婚案
(5)遗弃案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事案件。注意:这类案件强调被害人的举证责任,自诉能否成立在一定程度上取决于被害人等有无证据,如果被害人等无证据,将不予受理。对于其中证据不足的,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3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做出不予追究被告人的案件,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没有立案侦查、做出撤销案件的处理或者做出不决定。

2020-08-21 01:38:07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讨工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吗问题解答如下, 一般拖欠工资的情况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但从你的表述来看,单位已经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你可以和工友一同前往公安机关报案。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年1月14日最高人民审判委员会第1567次会议通过)为依法惩治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现就办理此类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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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劳动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应得的劳动报酬,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
第一款规定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第二条以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为目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一)隐匿财产、恶意清偿、虚构债务、虚假破产、虚假倒闭或者以其他方法转移、处分财产的;
(二)逃跑、藏匿的;
(三)隐匿、销毁或者篡改账目、职工名册、工资支付记录、考勤记录等与劳动报酬相关的材料的;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
(一)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
(二)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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