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禁止抵押的财产范围】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最近有多人问到同一个问题,什么是流质和流押?提出这个问题的人都是上海企业HR中比较热爱钻研劳动法律制度的顶尖高手。问题的起因是最近(三月中旬)上海劳动仲裁诉讼部门出
最近有多人问到同一个问题,什么是流质和流押?提出这个问题的人都是上海企业HR中比较热爱钻研劳动法律制度的顶尖高手。问题的起因是最近(三月中旬)上海劳动仲裁诉讼部门出了个业内人士称之为《裁审规则》的文件0[/.Bb+O3/:=.?KG8Z6JM中提到了流质和流押的新问题。这两个词语是担保法律术语,在劳动法律法规政策极少出现,所以不理解是正常。
根据《担保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流质契约的禁止是指当事人不得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人未获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即转归债权人所有。如果劳动合同中有流质条款则该条款约定无效。
禁止流质契约的立法本意:
首先在于维护质押权的价值权性,即质押权是以质物的卖得价金来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而流质契约将质物所有权预先约定移转于质押权人所有,与上述价值权的性质相违背。
其次,流质契约的禁止还在于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及保护债务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利用债务人一时的急迫困窘而与其订胡燕来立流质条款,并在债务人届期不能偿债时,获得该质物的所有权。这样将会使债务人遭受重大损失,也有违民法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
根据上述立法精神,在实践中下列(包括劳动合同)情形也应当适用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
A、在借款合同中,当订有偿款期限届满而借款人不还款时,贷款人可以将质物自行加以变卖的特别约定时,应认为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该特别约定无效。
B、质权人在债权清偿期限届满后与债务人另订有延期清偿的合同,在该合同中,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在附延展的期限内如果仍未清偿,就将质物交给债权人经营的条件,与自始附此条件无异,该约定也应视为违反了流质契约禁止的规定而属无效。
C、在债务履行期到来前,双方当事人约定在债务不履行时,应以一定的价格将质物卖与质权人的合同条款也属无效。
在实践中还应当注意,流质契约无效的规定只是针对当事人关于流质的约定,如果流质约定只是质押合同的部分内容,则只有这部分约定无效,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流押禁止的规定与流质一样。只是流押规定在抵押担保中,而流质规定在质押担保中。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以上就是一个流押禁止条款,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类似的流押条款,那么该条款无效。同样道理,流押条款的无效并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流押合同或者流押条款,指债权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本条规定与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是一致的。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担保法这样规定,主要考虑在设立抵押权时,抵押人处于资金需求者的地位,一些抵押人出于急需,可能不惜以自己价值很高的抵押财产去为价值远低于该抵押财产的债权担保,比如,甲向乙借款10万元人民币,以自己价值30万元人民币的房屋抵押担保。如果允许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那么,一些抵押人为了眼前的急迫需要,就可能做出不利于自己的选择。这样的结果,不仅不利于保护抵押人的合法权益,也与民法规定的平等、公平的。原则相悖。对于禁止流押的规定,一些人有不同的意见,他们认为:第
一,禁止流押的规定违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流押合同仅涉及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如果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在没有欺诈、胁迫或者其他违法事由的情形下,自愿达成流押合同没有什么不可以。第
二,流押合同的订立并非都对抵押人不公平。抵押财产的价值并非一成不变,有可能出现设立抵押时抵押财产的价值远远大于所担保的债权,而实现抵押权时抵押财产的价值却一落千丈,反而远远小于所担保的债权。尤其在我国市场经济尚不成熟时,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广泛的干预与管制,政府的许多政策常常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许多抵押财产的价格,而政府的决定往往变动不定,因此,抵押财产的价值大涨大跌的情形并非停留在学者的理论上。如果抵押权人就这些抵押财产与抵押人做了流押的约定,那么当抵押权实现时抵押财产价值跌落,债权人反而深受其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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