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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骗取货物,不付货款,算诈骗吗

巩* 辽宁-沈阳 经营管理咨询 2020.08.23 08:21:25 327人阅读

客户骗取货物,不付货款,算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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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般不算,属于民间纠纷。两者的目的不同,诈骗走的钱是不会归还的,而不付货款属于拖欠货款,是民事经济纠纷。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由于这种行为完全不使用暴力,而是在一派平静甚至“愉快”的气氛下进行的,加之受害人一般防范意识较差,较易上当受骗。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扩展资料要认定为诈骗,要有证据证明对方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从而骗取你方财物。如果对方在签订合同中并不存在欺诈行为,只是合同履行后拖欠货款,则属于违约行为,并不构成诈骗。拖欠货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种情况属于民事经济纠纷,如果接收货物一方存在欺诈行为、并且以骗取并侵占货物为目的,则涉嫌合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2020-08-23 08:23:25 回复

您好,如果你方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生产加工,有没有延期交货的,您可以起诉对方违约,要求其赔偿损失和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朋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故,一般而言,客户付款后货物所有权已转移给客户了。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户给付定金后,不要货物的,可以扣留其定金作为违约补偿。另外,如果还有其他损失的,还可以继续要求其赔偿违约损失。《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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