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因一方当事人根本违约导致另一方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守约方要求解除合同,守约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即付出的房款、中介费、利息等)和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违约方应当予以赔偿。在认定可得利益损失时应综合考虑守约方的履约情况、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方签订合同时能够预见或应当预见到其违约可能给守约方造成的因房屋价值变动而产生的损失以及守约方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等因素。可得利益损失主要是房屋差价损失,是指合同约定价格与房屋现在市场价之间的差额。实践中可以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者比照最相类似的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相同区域内房屋)市场交易价格,与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之差确定房屋差价损失,但合同另有约定或当事人事后能够协商确定的除外。认定房屋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违约方的违约行为确定之日、合同解除之日、评估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予以合理确定。二是出卖人的违约行为符合合同约定或法定解除条件,但合同不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履行不能的情形,双方可以继续履行,此时应根据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处理,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此种情况下,如果守约方提出解除合同的,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获得赔偿,守约方如果此时提出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超出了合同约定的范围,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三是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有损失的,按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予以分担。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在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撤销的情况下,当事人一方主张赔偿合同履行的房屋差价等可得利益损失的,笔者认为此时可得利益不存在,当事人没有索赔的法律依据,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一方当事人存在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伪造授权书等恶意行为致使合同无效或被撤销的,另一方要求赔偿房屋差价等实际损失的,应结合案件具体情况,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是否实际履行、买受人支付购房款的数额、出卖人是否已将房屋交付使用等因素,综合判断予以确定,但以合同实际履行时的可得利益额为限。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以下2种可以参考:出卖人一房二卖,房屋产权转移到后手买受人名下,虽然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后手买受人出于故意或恶意,但可以根据双方买卖关系中存在的诸多疑点和不合常理之处,推定双方存在恶意串通出售房屋在合理期限内履行通知义务无须担责在决定出售承租的房屋时,已经就出卖房屋的基本条件通知了承租人,在承租人没有接受该条件、没有就房屋买卖达成一致的情况下,所有权人又以新的、高出原来条件的条件将房屋出卖给第三人,其出卖房屋的行为,不侵犯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违约行为确定之日以及审理中房屋的涨跌情况等合理确定您好,卖方违约造成的损失,买方可以主张违约金和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一,但如果违约金高于事实损失的30%的、,约定的违约金如果低于实际损失时。对于房屋差价损失的确定,原则上可比照最相类似房屋(同幢相同楼层及房型。二、按照房屋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条款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买方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也可通过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评估或向专业机构进行询价予以确定。对于认定差价损失的时间点,则应从保护守约方的利益出发,以守约方的请求为基础,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相邻幢同楼层及房型。在这需要强调的是,违约金要与实际损失相当。房屋差价损失属于损害赔偿的范围,买方以同样的价格不可能再买到同样户型的房屋,丧失了购买房屋的机会,结合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可以提出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对方承担违约金,因此可要求对方赔偿。如果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对违约金作出约定;房屋增值部分的损失。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对方可要求损失赔偿,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相同区域内房屋)的市场成交价与买卖合同成交价的差额予以确定,卖方会要求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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