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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父母的名字买房子,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可以把小孩的名字加上去吗?

182****5061 江苏-南京 债务债权咨询 2020.08.23 21:04:16 315人阅读

用父母的名字买房子,贷款没有还清之前,可以把小孩的名字加上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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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

2020-08-23 22:16:45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房产证或产权证上加名字是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涉及较多的问题,一般是父母在产权证上加上子女的名字,或者是夫妻加上另外一方的名字。如何在产权证上加名字,一般在房产权赠予、房屋买卖、析产登记时都可能需要在产权证上加名字。在产权证上增加名字的办理程序具体而言,我们可以了解一下
第一种情况,无贷产权证加妻子、子女、父母名字,此种情况手续办理分为三步:第
一、是带好结婚证,身份证,产权证及其复印件去房屋交易中心提交相关材料;

二、去房屋交易中心工作人员审核提交的材料;

三、缴纳相关费用。
第二种情况,有贷款产权证加名字。此种情况的手续办理相比于
第一种情况要复杂,需要先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然后按照前面无贷款的流程办理。
第三种情况,没有直系血缘关系的情况下在产权证上加名字。这种情况相对复杂,因为这个将被视为房屋的买卖,按照需要房屋买卖产权过户流程办理,并且缴纳交易费、印花税等相关费用。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条处分共有不动产申请登记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共同申请,但共有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不动产份额,应当与受让人共同申请转移登记。

您好,针对您的贷款未还清,能加女方名字吗问题解答如下, 这种情况是可以加女方名字的,但前提是贷款必须要还清,办理两证才能加名。
夫妻加名,婚前婚后各不同,具体看如下2点:
1、婚后加名:
这种情况属于变更登记,市民只需提供夫妻双方身份证明、《结婚证》、《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登记申请书》等申请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房屋登记部门进行面签后,即可办理相关房屋权属变更手续。免征契税、个税和营业税,仅收取房屋登记费和印花税等。
注意事项:如果是之前签订购房合同时没有写上两人的名字,之后办理两证的时候不能加名,需要在办理两证后,还清贷款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购房合同的名字和房产证的名字是一致的。
2、婚前加名:
按赠与、买卖方式依据双方申请办理。
(1)赠与,夫妻双方需先到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书,夫妻一方赠与另一方一半产权,之后双方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公证书到中心办理加名手续;
(2)买卖,双方需签订买卖合同,然后携带房产证、身份证、不动产完税凭证到中心申请办理。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走正常流程,在银行同意的情况下:
夫妻双方需要到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通过银行审批之后,再到当地房管部门重新办理过户,一般在7个工作日后就能领到新的房产证,之后还要再次到银行办理抵押。
二、银行不同意又没法还清贷款的情况下
1、曲线加名找按揭公司垫资赎契,即借钱还清贷款,然后办理加名手续,加名后再将房屋进行纯抵押贷款重新进行按揭。据了解,目前纯抵押贷款年限最长为10年,有的银行只能做三到五年,并且还需要买家提供贷款的用途,如是用于经营、或者用于大宗消费(提供发票)等。此外,赎契重新做抵押贷款的时间越长,费用也越高。
2、办理赠与公证在房贷未还清的情况下也可以去公证处办理“赠与公证”,不过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公证不是婚前财产公证,主要解决的是夫妻财产归属的约定,仅在夫妻双方具有法律效力,对不知情的第三方不具有约束力。根据《物权法》第十四条,房产认定以产权登记为准,登记后也有对外公示的作用。若只做夫妻财产约定,没有进行产权变更登记,对外公示该房产仍为一人,因此,房产者一方可以私自将房产进行变卖。如果发生这种情况,另一方可以拿着经过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向配偶赔偿。也有法律界人士建议,在婚前房产婚后共同还贷,却不能加名的情况下,另一方可以保留公共还贷的凭证或银行转账记录,以保障自己的权益。
3、公证处做财产公证去公证处做财产公证,签个协议,需要两人协商解决。扩展资料:相关法律《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
(四)担保的范围。第一百八十六条 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第一百八十七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第一百八十八条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第一百八十九条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第一百九十条 订立抵押合同前抵押财产已出租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抵押权设立后抵押财产出租的,该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第一百九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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