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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同贺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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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守所羁押时有精神病,看守所送嫌疑人到哪里鉴定?

王* 广东-潮州 刑事立案咨询 2020.08.24 07:01:50 428人阅读

在看守所羁押时有精神病,看守所送嫌疑人到哪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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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法医精神病鉴定”,是指运用司法精神病学的理论和方法,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精神状态、法定能力(如刑事责任能力、受审能力、服刑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监护能力、被害人自我防卫能力、作证能力等)、精神损伤程度、智能障碍等问题进行鉴定。  法医精神病鉴定,鉴定对象规定如下:  对可能患有精神疾病的下列人员进行鉴定;  
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被害人;  
2.民事案件的当事人;  
3.行政案件的原告人;  
4.违反治安管理应当受拘留处罚的人员;  
5.劳动改造的罪犯;  
6.劳动教养人员;  
7.收容审查人员;  
8.和案件有关需要鉴定的其他人员。

2020-08-24 07:02:50 回复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是否有责任还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因病死亡是没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犯罪嫌疑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是否有责任还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是因病死亡是没有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六条应当配备必要的医疗器械和常用药品。人犯患病,应当给予及时治疗;需要到医院治疗的,当地医院应当负责治疗;病情严重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人犯在羁押期间死亡的,应当立即报告人民检察院和办案机关,由法医或者医生作出死亡原因的鉴定,并通知死者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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