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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法大学硕士,江苏苏信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具有证券从业资格,企业高级法律顾问,企业合规师,累计为多个国企代理案件数十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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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界定交易型受贿犯罪数额计算的基准时间
实践中普遍认为,应当以人购买房屋的时间作为“交易时”评估市场价格的节点;以行为发生时的财物价值认定市场价格,符合主客观一致的刑法原理,亦能准确地反映犯罪的社会危害性。[2]但是,当前有不同的意见认为,不能机械地理解司法解释的“交易时”规定而将之局限于时;应当首先考虑直接以行贿人购进房屋的价格认定市场价格;只有在行贿人购进价格证据明显不足或市场行情明显变化时,才有必要以行为发生时作为市场价格的评估基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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