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知识产权侵权做法,是指做法人的做法客观上侵害他人知识产权的财产权或人身权,应承受民事职责的做法。知识产权侵权做法通常包括商标侵权、专利侵权、著作权(即版权)侵权三种。
2、知识产权侵权做法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这个要件是知识产权侵权做法必不可少的;
(2)在知识产权侵权构成中,损害事实(结果)已经不再是必需的构成要件,这也是知识产权侵权做法与通常民事侵权做法的分别点之一;
(3)由于有些侵犯知识产权的做法并不要求有损害后果,因果关系的认定对确定侵权人所应承受的职责大小有意义;
(4)知识产权侵权做法的构成并不是以主观犯错为必备要件。
知识产权,也称其为“知识所属权”,指“权利人对其智力劳动所创作的成果享有的财产权利”,一般只在有限时间内有效。各种智力创造比如发明、外观设计、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在商业中使用的标志、名称、图像,都可被认为是某一个人或组织所拥有的知识产权。据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Mark Lemley教授,广泛使用该术语“知识产权”是一个在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立后出现的。
知识产权是关于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的专有权利。随着科技的发展,为了更好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知识产权制度应运而生并不断完善。如今侵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越来越多。17世纪上半叶产生了近代专利制度;一百年后产生了“专利说明书”制度;又过了一百多年后,从法院在处理侵权纠纷时的需要开始,才产生了“权利要求书”制度。在二十一世纪,知识产权与人类的生活息息相关,到处充满了知识产权,在商业竞争上我们可以看出它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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