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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结婚证需出具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法律依据】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规定:
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规定: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遗失、损毁婚姻登记证,可以向原办理该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第六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发证程序进行。
第六十四条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三)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 至第三十五条 规定的身份证件;
(四)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有档案可查且档案信息与身份信息一致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当事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和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姓名、身份证件号码、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
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
当事人结婚登记档案查找不到的,当事人应当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婚姻关系,婚姻登记机关经过严格审查,确认当事人存在婚姻关系的,可以为其补领结婚证。
第六十五条 婚姻登记员受理补领婚姻登记证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查验本规范第六十四条 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二)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
(三)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
工伤认定是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职工因事故伤害是否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给予定性的行政确认行为。
申报流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行政部门(工伤认定委员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目前,西安市工伤保险实行市级统筹,高新区企业发生的职工事故伤害向西安市工伤认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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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按照上述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直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自受理之日起60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30日)内做出是否工伤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申报所需资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
3、病例、诊断证明等医疗诊治记录;
4、职业病的,需提供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
5、交通事故等第三方侵害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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