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时,被告缺席可以判决。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按期开庭或者继续开庭审理,对到庭的当事人诉讼请求、双方的诉辩理由以及已经提交的证据及其他诉讼材料进行审理后,可以依法缺席判决。
原告不出庭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原告不出庭法院会按照撤诉处理。 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缺席判决适用的条件有:当事人无故未参加或未参加完开庭审理。所谓无故,是指本该按时到庭,但经人民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虽然到庭但开庭审理中却不辞而别。民事诉讼法并未规定缺席判决需要有当事人缺席的具体次数才适用,只要有无故未到庭的情况,人民都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做出裁决。另外,如果是必须到庭的被告,比如负有赡养、抚育、抚养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被告,如果经两次传票传唤,即有无故未到庭的情况,且经两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人民可以拘传。这是需要区分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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