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意思是从收到起就开始计量时限,但因为当天不够一天,事实上计量天数时,从次日开始完整计量。 具体可参照《民法通则》的限定。 《民法通则》 第一百五十四条民法所称的期间按照公历年、月、日、小时计量。 限定按照小时计量期间的,从限定开始计量。限定按照日、月、年计量期间的,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量。 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期间的最后一天的为止时间为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止。
想获取更多行政类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