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职务侵占罪到哪个部门报案
这一问题,解答如下: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立案侦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途经地、结束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犯罪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犯罪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公安机关都可以管辖。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藏匿地、转移地、使用地、销售地的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针对或者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犯罪,用于实施犯罪行为的网站服务器所在地、网络接入地以及网站建立者或者管理者所在地,被侵害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及其管理者所在地,以及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被害人使用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所在地公安机关可以管辖。行驶中的交通工具上发生的刑事案件,由交通工具最初停靠地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交通工具始发地、途经地、到达地公安机关也可以管辖。
专业解答在通常情况下,关于职务侵占罪的举报应当提交至当地公安机构。根据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公安机关是责无旁贷的刑事案件侦破部门。若您知晓有人涉嫌实施职务侵占行为,无论是作为受害者还是知情人士,均可按照上述地点向该嫌疑人所在的工作单位注册地或犯罪行为发生的实际地域的公安机关进行报告。
专业解答在私人企业内部案件中,职务侵占罪通常受到公安机关内设的刑事侦查部门直接负责。倘若某一员工在公司、企业或其他相关机构中通过滥用其职权方便条件,恶意且违法地将该组织的财务据为己有,那么这便极可能触犯了职务侵占罪。在你向警方举报之后,公安机关将会对此类事件启动立案并展开深入的调查活动。
专业解答职务侵占犯罪,亦称职务侵占罪,属刑事范畴之内。在此类事件中,您通常需要向公安机构上报情况以获取有效帮助。作为刑事调查的主要负责单位,公安机构会依据法律程序展开相关调查工作,包括搜集并核实证据。若经初步判定满足立案条件,涉案案件将会被移交至检察部门进行审查起诉,最终由法院进行公正审判。
专业解答针对职务侵占这一严重犯罪行为,其通常是由公安机关重要的职权——刑事侦查部门负责立案并进行处置工作。这种犯罪行为被归类于当代刑法中的“侵犯财产罪”类别之中,尤其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各种单位内部活动中,员工利用职务上所赋予他们的职权来非法侵占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情况下,便涉嫌构成了职务侵占罪行。
专业解答职务侵占罪的追究部门有哪些在职务侵占罪这一领域内,其由公安机关行使司法管辖权。若案件相关受害者希望启动法律程序并追溯源头,那么他们有权选择向职务侵占犯罪地的公安机关进行举报,并由该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深入调查。职务侵占罪,即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通过利用自身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本应属于本单位所有的财产非法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达到一定标准的违法行为。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具体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 一、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1、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2、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刑事犯罪报案的地点,主要是管辖权的问题,而刑事犯罪的管辖权是有很多规定的: 1、一般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机关管辖; 2、而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 3、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 三、职务侵占立案情况: 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4、刑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5、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四、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犯罪主体: 职务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 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二)量刑标准: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起点: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数额认定: 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量刑时数额巨大标准:一百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鉴于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故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贪污罪、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而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数额巨大起点仍可以适用100万元。 3、本罪量刑时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暂无,现有司法解释未更新。
律师解析 职务侵占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职务侵占罪的主体并不是国家安机关工作人员,因此具体由犯罪地所在的公安机关进行立案,如果由嫌疑人居住地更合适的,可以由居住地公安机关立案。 一、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1、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的实施地以及预备地、开始地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地点; 2、犯罪结果发生地,包括犯罪对象被侵害地、犯罪所得的实际取得地、使用地、销售地等。 二、刑事犯罪报案的地点,主要是管辖权的问题,而刑事犯罪的管辖权是有很多规定的: 1、一般的刑事案件是有公安机关管辖; 2、而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 3、对于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渎职犯罪的,由检察机关负责立案。 三、职务侵占立案情况: 1、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 2、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形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 3、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三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4、刑法还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5、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四、职务侵占罪: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犯罪主体: 职务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具体而言,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具体是指三种不同身份的自然人: 1、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这些董事、监事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是公司的实际领导者,具有一定的职权,当然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2、上述公司的人员,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之外的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这些经理、部门负责人; 以及职员也必须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他们或有特定的职权,或因从事一定的工作,可以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侵占公司的财物而成为本罪的主体。 3、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国有企业、公司、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等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所有职工。 (二)量刑标准: 1、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2、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4、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三)量刑起点: 1、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下列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达到数额较大起点的,在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达到数额特别巨大起点的,在十年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构成职务侵占罪的,根据职务侵占的数额、危害后果等犯罪情节,综合考虑被告人缴纳罚金的能力,决定罚金数额; 4、构成职务侵占罪的,综合考虑职务侵占的数额、手段、危害后果、退赃退赔等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表现等因素,决定缓刑的适用。 (四)数额认定: 1、本罪量刑时数额较大的标准:三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2、本罪量刑时数额巨大标准:一百万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鉴于立案追诉标准已经修改,故职务侵占罪中数额较大确定的起点调整为3万元,不再适用参照上述司法解释贪污罪、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2倍确定数额起点的方式。而数额巨大确定的起点仍可参照受贿罪相对应数额标准规定5倍来确定,即数额巨大起点仍可以适用100万元。 3、本罪量刑时数额特别巨大标准:暂无,现有司法解释未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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