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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行政诉讼时效

杨* 贵州-黔南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6 20:21:30 458人阅读

疫情期间行政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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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疫情期间行政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普通诉讼时效
(一)直接向提讼的为3个月;
(二)经复议向提讼的为15日。
二、特殊诉讼时效直接向提讼的特殊诉讼时效,比如30日。
三、最长诉讼时效
(一)是行政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但未被告知诉权或者期限的为2年;
(二)是行政相对人不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涉及不动产的为20年,其他的5年。

2020-08-26 20:22:30 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对诉讼时效的影响有:
(1)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的,当事人确实不能及时行使请求权、民事诉讼时效中止,即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再计六个月.
(2)防控,不会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诉讼时效的中断,是因当事人一方提讼、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发生,其直接法律后果是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防控期间不属于上述任何种情形,所以诉讼时效不中断。
(3)防控期内,举证期限、上诉期限不停止计算。根据法律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根据《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对于行政诉讼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时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法25条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讼。
有权提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讼。
有权提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一)被诉的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
第三人的
(三)要求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五)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六)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诉讼时效是当事人能够向人民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的有效期限,超过了这一期限,则当事人丧失了向人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一般诉讼时效和法定诉讼时效的规定。行诉法第4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由此可见,行诉法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为六个月。法定诉讼时效即法律有规定的诉讼期限从其规定。中国行政法律所规定的行政期限有5天、10天、15天、30天等不同期限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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