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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书副本给不给受害人送达

郑** 新疆-乌鲁木齐 行政诉讼咨询 2020.08.26 23:38:10 490人阅读

刑事诉讼书副本给不给受害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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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刑事诉讼书副本给不给受害人送达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刑事书副本给不给受害人送达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以,根据规定,刑事书副本不给受害人送达。
书,亦称状,是经过侦查或审查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依法交付审判,而将被告人向人民提起公诉及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时所制作的文书。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或者附带民事责任,其诉讼书状就叫刑事状,也称刑事诉状。刑事状限于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等诉讼处理的案件,以及其他不需要侦查的轻微刑事案件。
检察院对于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应当向人民移送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者照片,并且应当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提起公诉。
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书五份。
二、刑事书的送达方式
1、直接送达。由法官或书记员将法文书送到被告处,由被告或与其同住的家属签收。如果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除法定代表人外,专门负责收件的人也可以签收。在实践中,电话通知被告到领取大致也可以算直接送达。
2、邮寄送达。邮件回执签收日期为送达日。
3、委托送达。被告住所在外地的,可以委托住所地送达。
4、留置送达。直接送达时被告方拒绝签收,法官可以找见证人见证,由见证人签字后将法律文书留在被告处,即为已经送达。
5、公告送达。采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在报纸和所在地公告,一定期限后即视为送达。
三、刑事书的送达时间
刑诉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人民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进行下列工作:
将人民检察院的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

2020-08-26 23:39:10 回复

涉外行政诉讼中由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送达如何适用
受送达人在诉讼中有诉讼代理人的,经过诉讼当事人的授权可以接受送达的,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这种方式适用的前提是诉讼当事人有专门授权诉讼代理人接受送达。
人民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一)依照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方式送达;
(二)通过外交途径送达;
(三)对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受送达人,可以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受送达人所在国的使领馆代为送达;
(四)向受送达人委托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五)向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有权接受送达的分支机构、业务代办人送达;
(六)受送达人所在国的法律允许邮寄送达的,可以邮寄送达,自邮寄之日起满三个月,送达回证没有退回,但根据各种情况足以认定已经送达的,期间届满之日视为送达;
(七)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
(八)不能用上述方式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个月,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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