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项判决仍然不能生效。只要双方当事人有一方提出上诉,判决书就全部不能有效,不可能一项不生效,另外一项有效的。《民事诉讼法》:r 第一百六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应当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 第一百七十条 第二审人民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民事案件一审判决书送达后从次日起计算,有15天的上诉期,如果在上诉期内原被告均没有上诉,该判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该案进入执行阶段。如果有一方当事人提出上诉,该一审判决书的效力暂时中止,以后是否生效要根据二审的结果来确定。这有以下几种情形:
1、上诉被二审裁定驳回,维持原判。该一审判决书立即生效。该案进入执行阶段;
2、上诉由二审审理,并做出新的判决(即二审判决)。该案二审((即终审)判决书生效,该进入执行阶段,一审判决失效;
3、上诉被二审裁定发回重审。原一审判决书失效,由原审法院重新审理并做出新的一审判决书。对新的一审判决书不服的在法定的上诉期内仍然可以上诉,进入新的上诉阶段。这种人一审到二审,再从二审到一审的循环往复,没有法律规定的次数限制。对于当事人来说,这是最不希望的,没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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