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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按揭是丈夫还的,丈夫死了,如何分配

鞠* 江苏-徐州 房屋买卖咨询 2020.08.27 06:40:57 349人阅读

房子是夫妻共有财产,按揭是丈夫还的,丈夫死了,如何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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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后房产属于夫妻共有的,丈夫去世了,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妻子所有。
二、房产继承顺序如下:
1、应该先看死者是否有遗嘱,有遗嘱的,应按遗嘱执行。
2、没有遗嘱的,应该确定哪些人可以作为继承人继承人分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
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3、最后,才是确定各继承人的份额。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2020-08-27 06:41:57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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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方婚前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款,婚后取得产权证且产权证上载明的权利人仅为办理按揭手续支付首付的一方的,夫妻的按揭贷款算是共同财产吗此种情况下,虽然是婚后夫妻共同还贷,但是仍应当认定按揭房屋属于一方婚前财产。原因在于,虽然产权证书是在婚后取得,但是该产权证书是一方通过自己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的形式转化而来的,属于个人财产具体形态的转化,并不能改变所有权归个人所有的属性。如果仅仅因为产权证婚后取得而简单认定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将出现一方完全没有出资却仅仅因为结婚而成为房屋共有人的现象。

丈夫婚前按揭购买一套房屋,妻子婚后也在交月供。离婚时,双方都在争这套房子。究竟怎么分昨天,武隆县判决时认定房屋是男方婚前财产,但女方对该房屋也作出了贡献,男方应予女方10万元经济补偿。据承办法官称,张涛和琴分别是武隆县和南岸区人,二人在2005年7月登记结婚。今年7月,琴向离婚,同时要求平均分割位于南岸区的一套近100平方米的房屋,理由是自己婚后也交了按揭款。张涛拒绝分割该房屋。他称,这套房屋是2004年6月购买的,当时是他用自己的积蓄和父母的资助付的首付,那时还没有和琴结婚。2005年11月房产证办下来后,也是他一个人的名字。不过,张涛承认妻子在婚后也交了月供。那这套房屋该不该拿出来分认为,现有证据表明,争议房屋是张涛婚前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购买的,买卖合同在婚前就已履行完毕。虽然张涛在婚后才领到房产证,但这并不影响房屋产权。同时认为,出于公平原则,考虑到琴在婚后也支付了每月的按揭还款,而且该房在婚后增值了,在审理期间通过评估,市场价达55万元。所以,张涛应该对琴作出合理的补偿。最后,判决张涛拥有他婚前购买的房屋,但在判决生效后要一次性补偿琴10万元。一年之后婚姻拉爆最近,家住合川区花园路138—2的蒲军夫妇很烦———儿子蒲原一年前耍了一个女朋友,为让儿子顺利娶回娇妻,他们东拼西凑为儿子买了一套房子。没想到,一年后小两口因性格不合准备离婚,儿媳要求将这套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据了解,一年前,26岁的蒲原从部队退伍回家后,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现在的妻子柳如。“那时儿子很喜欢她,觉得非她不娶。”蒲军说,3个多月后,蒲原向柳如求婚,柳如父母表面没说什么,但表示:“女儿嫁过去,不想和两个老人一起住。”“为了他们的幸福,我们决定为儿子买套房。”蒲军说,老两口在亲戚朋友处借了一些钱,加上几十年的积蓄,最后买了一套房子送给儿子。去年9月,蒲原和柳如结婚。婚后不久,两人的问题暴露出来,每天吵吵闹闹。今年8月,柳如向蒲原提出离婚,同时要求分割那套房产。“这房子是婚前父母给我买的,名字也是写的我的,凭什么分给你”蒲原虽然也认为婚姻走到了尽头,但对分割房产的要求不能接受。争执不下,柳如与蒲原找到合川区海谦事务所咨询。黄海说,如果房子是蒲原的父母在婚前赠与的,而且房产证上也是写的蒲原一个人的名字,在没有明确表示是赠与给两人的情况下,这套房子应属于蒲原的婚前财产。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将结婚前购买的房屋出售后,购买一套新房的,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一般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七条【夫妻共有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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