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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厅内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食物是否涉及到法律问题

王** 广东-中山 醉驾咨询 2020.08.27 22:12:31 427人阅读

餐厅内禁止自带酒水,自带食物是否涉及到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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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餐厅禁止自带酒水、食物涉及到了法律问题。餐厅的禁止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是无效的。r
2、《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第3款规定:“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r
3、餐厅禁止自带酒水等属于服务合同中的不平等格式条款(俗称霸王条款),是餐厅利用其优势地位,在向消费者提供餐饮服务中作出的对于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消费者可请求人民确认“霸王条款”无效。

2020-08-27 22:14:31 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电影院禁止外带食品合法吗问题解答如下, 院禁止外带食品是否合法
【事件经过】
近日,江苏南京一名女士带着薯条和汉堡看,进影厅时被工作人员拦下,称外带食品不能带入。该事件引发网友关注,截至日前,以“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命名的微博话题,已有118
8.1万阅读量及4883条讨论。不少人质疑,影院谢绝外带食品却自己销售爆米花等食品,且价格高于影院外,其规定不合理。
发现北京市内10家院,其中有8家影院张贴有禁止外带食品的提示语。
不同影院规定各异
在北京市朝阳区望京星际影城,检票口旁边的墙上贴有一张温馨提示,
第一条为“本影城谢绝外带食品饮料”。但在影院内设有一个小超市,超市内出售巧克力派、瓜子等零食及饮料,影院外超市卖三四元一瓶的饮料,在该小超市内售价为7元。该影院工作人员表示仅饮品可以带入影厅,“食品的话,只能带影院自己卖的。”
与星际影城情况类似的还有位于北三环东路附近的北京UME国际影城,在影院地下一层检票口处放置有一块提示牌,上面写着“谢绝超市及场外食品、饮料带入厅内”,在检票口旁设有一个食品售卖处。影院内一名工作人员表示,外面买的饮料可以带入影厅,但快餐和饭要寄存。
在朝阳区蓝色港湾内的传奇时代影城,每一个放映厅门前都放置有一个小型提示牌,上面写着“谢绝外带食品”。售票处旁边设有食品贩卖处,除卖零食、果汁、爆米花之外,还售卖热、炸鸡和薯条。当有观众拿着一袋影院外购买的快餐询问是否可以带入影厅,影院工作人员表示没有关系。
情况类似的还有位于朝阳大悦城内的金逸国际影城,虽然检票处的台子上写有“非本影城出售的食品请勿带入影厅”,但有观众拿着沙冰和外带食品进入时,检票人员并未制止。
在朝阳区三里屯美嘉欢乐影城内,影院内张贴的提示语为“请您不要将汉堡、薯条、瓜子等油腻、味浓、影响观影的食品带入厅内。”不过,当有观众携带油炸食品检票时,一名工作人员只是提醒下一次不要带该类食品观影,但未让该名顾客将食物寄存。
【法律解读】
禁外带食品涉嫌违反消法
影院禁止携带外带食品的规定是不公平、不合理的,涉嫌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即“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如果说因为吃东西有味道影响别人的话,那么为什么影城自己的东西可以带进去?”律师建议,当消费者遇到影院限制外带食品或饮料的情况时,可以同影院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消费者保护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投诉。
涉嫌霸王条款消费者可投诉
消费者花钱买了票,院就应该提供放映服务和环境以及座位,而影院设立的“禁止外来食品进入”规则属于其利用垄断地位而设立的霸王条款,是一种“店大欺客的行为”。这种额外强加给一方义务的做法其实在法律上是无效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九条明确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消费者遇到这种情况,可以拨打12020消费者投诉举报专线电话进行投诉。

餐厅告示“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属于侵权吗  
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源于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经济地位尤其是信息在一般意义上的不对称。但是,消费者权益与任何其他权利或权益一样,都必须有一定的界限。法治的一个基本原则是:权利不得滥用,权利的行使应当善意;权利主体在行使自己权利的同时,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利,这就是权利或权益的界限。  《民法通则》第5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受尊重权等各项基本权利。  而企业作为经营者也享有合法的经营权,有按照自身的经营理念来运作日常管理活动和面向社会提供商品、服务的自主权利。  公民作为消费者时依法享有的权利与企业的经营权同等受到法律的保护。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消费者和企业应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对方的合法权利或权益,并在法律赋予的限度内行使其权利。法律禁止任何权利主体以行使自己的权利为由侵犯其他权利主体的合法权利或权益。  
其次,消费者权益与企业经营权的平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同样,企业作为经营者,享有在合法基础上自主选择有利于其经营的方式、方法,如同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其经营的地点或其他经营条件。消费者与经营者在行使其权利或权益的同时,都应承担相应的义务。经营者在享有经营自主权的同时,有义务满足选择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消费者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正当要求。消费者对消费的选择包括对消费环境的选择,尤其选择服务方式的消费者对消费环境的要求往往包含在其消费目的之中。故经营者创造及维护独具特色的消费环境,已经成为其经营方面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因此,经营者出于主观目的选择最有利于赢利的经营方式,客观上为所有的消费者提供了良好的消费选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亦负有尊重公序良俗及经营者合理、正当经营习惯的义务。  餐厅将“衣冠不整者禁止入内”和“为了维护多数顾客的权益,餐厅保留选择顾客的权利”以店堂告示的方式告知来此消费的消费者,目的是为所有消费者创造一种文明有序的良好消费环境。从一般人的理解来看,应认为餐厅只是为了限制那些诸如衣冠不整和行为举止不文明的消费者进入其经营场所,而非对一般消费者消费权益的限制,也并非针对特定主体而作出。该做法在行使经营权方面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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