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诉讼时效过了债务人重新向债权人出具欠条,债权人向,只是判决出具欠条的债务人承担责任,判连带债务人(债务人之妻,重新出具欠条时已离婚)不承担责任,理由是已经过诉讼时效,我方以司法解释中连带债权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事由及于连带债权人或债务人,但未采信。一审判决妻承担责任,二审判妻不承担责任,理由是诉讼时效中断的应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限内,诉讼时效已过的话不存在诉讼时效中断了,对原债务人就没有法律效力了。这里就涉及对诉讼时效中断如何理解和问题。中院认为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应该发生在期限内,
第一次出具借条是2003年,约定一年内还清,当时夫妻未离婚,
第二次出具是2009年,夫妻已经离婚,中院认为2009年的借条对妻已经无约束力。现在出具借条的人死啦,他儿子承诺帮老子还债,但儿子没有偿还能力,离婚时出具借条的人把财产全部转移到老婆名下了,儿子现在的财产也全是老妈的名字。妻子的偿还能力是完全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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